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paul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7-06 | 最近登入:105-19-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若透過美國販售平台以正版品的方式代購回台,且拍賣平台未使用台灣代理商任何圖片、文字內容,且有繳交關稅入台,是否可以認為是「平行輸入」?由於產品是美國商品,代購項目中有一項是兒童水壺,但正版品並未按照台灣食安法第26條規定(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食品容器具包裝標示Q&A),重複類塑膠產品需在本體標示耐熱度。因此想詢問若以代購的方式在拍賣平台揪團代購兒童水壺,是否視為「代購人與買家之間有委託關係,所以代購人買入而寄給買家的行為,並非銷售」?若是銷售行為,那麼在該水壺的本體另行標示耐熱度,是否會對美國商品造成權益侵害?麻煩律師解惑,謝謝。
瀏覽:658
日期:10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