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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e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2-02 | 最近登入:109-11-02
搜尋結果:共 7 頁,61 篇文章
我擁有1機械車位在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每次我的車子要出入必經的共有車道以前曾劃有一未經核准的平面停車格並停放車輛,造成車道狹窄妨礙我車子出入,向市府反應後,市府要求管委會移除,管委會除塗掉停車格並貼有告示「公共空間禁止停車」,但現在又常有車輛停放該處,拍照向市府反應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停放車輛」,市府卻以該車位已塗銷,應由管委會依本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但本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只有規定車輛不得佔據通道卻無相關處理程序及處罰之規定,管委會也只由管理員偶爾於擅自停放車輛上貼紙告知,請問停車格被塗銷後就不能以違反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處罰嗎?我應採取何方式才能遏止車輛擅自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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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2-11
請問我於約半年前向一位律師諮詢我居住大樓的管委會未依規定向車位所有人(經查屬建造本大樓之建設公司所有車位)收取多年車位管理費,經我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也未追繳、地下停車空間未經申請擅自拆除機械車位減少法定車位數並有拆除與隔壁大樓地下停車空間之間隔間牆是否危害建築物安全、上述情形向市府反應多年因市府與該建設公司關係良好並未積極依法處理,該律師答應協助發函管委會及建設公司,請二者提出說明並依法處理,後續並依民刑事的規定處理,我於當時也簽了律師提供的委任狀等文件,隔天也先匯了律師要求的五萬元到該律師的帳戶,之後也提供相關資料給律師,但多次以line詢問律師,律師說太忙、臨時有事、修改律師函、這幾天即將完成必將傳給我等理由,但至今我仍未看到律師函,我應該如何處理並找到可以幫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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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6-09
請問我住的大樓地下停車空間共用車道於靠牆壁有劃設平面車位,造成車道狹窄,車輛通過都必須小心避免與停放車輛擦撞,之前向都發局反應, 都發局請管委會塗銷車位,管委會於牆壁上也貼上「公共空間禁止停車」,但之後仍不時有車輛停放該處,我多次拍下車輛照片提供給都發局,向其反應有違反建築法第91條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之情形,但其認為車位已塗銷應由大樓於停車空間管理辦法訂定處理辦法並只發文建請管委會處理,但管委會開會及區權會開會均未處理此事,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不得違反建築法令,已提供車輛照片給都發局,都發局可以用車位已塗銷為理由就視為沒有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之情形,規避擅自停車車主即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的罰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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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2-12
請問我住的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前幾任管委會未收部分車位管理費的公共基金約有五百多萬元(當時的主委稱她也不知為何未收)一直沒有催繳,只對現任期間未繳其他公共基金住戶催繳,現在的財委前幾任曾擔任過財委,後來曾擔任過一年多的主委,在其擔任主委時曾於區權會表示其均有收取擔任主委期間的車位管理費,之前的主委可以推說不知為何未收部分車位管理費,前管委會的委員們即不用負任何責任嗎?現任管委會可以這樣選擇性催繳而沒有任何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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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2-06
請問我住的大樓地下停車空間擅自拆除機械車位、變更車位位置及數量,都發局說補辦申請變更使用已核准施作,之前申請變更使用的建設公司要我簽同意書卻不肯告訴我如何變更,我並未簽同意書,都發局也未告知我如何變更只說仍在施工期限中,核准施作到現在也快一個月了,根本未看到任何施工,地下停車空間還是維持原狀,我應該做什麼嗎?如果不管,會不會有什麼時效的問題影響我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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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12
我擁有1機械車位在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每次我的車子要出入必經 的共有車道以前曾劃有一未經核准的平面停車格並停放車輛,造成車道狹窄妨礙 我車子出入,向市府反應後,市府要求管委會移除,管委會除塗掉停車格並貼有 告示「公共空間禁止停車」,但現在又常有車輛停放該處,拍照向市府反應依建 築法第91條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停放車輛」,市府卻以該車位已 塗銷,應由管委會依本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但本大樓停車場管理辦 法只有規定車輛不得佔據通道卻無相關處理程序及處罰之規定,管委會也只由管 理員偶爾於擅自停放車輛上貼紙告知,請問停車格被塗銷後就不能以違反建築法 第91條之規定處罰嗎?我應採取何方式才能遏止車輛擅自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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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16
我居住的大樓因管委會不想處理地下停車空間未經申請違法拆除機械車位的事件,管委會要集體請辭,最近要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新任管委會,當天我剛好有事不能參加,我是否能事先以書面告知現任管委會,表明「應由擅自拆除機械車位的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及協助拆除的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也是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負責處理,本人無意願擔任管委會之委員幫其善後」,當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能決議票選強迫我擔任委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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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24
不好意思,請問104年12月1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記載「臨時動議四、決議:經與會區權人一致通過,授權第22屆管委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停車場車位變更」,但是當時會議中主委只表示申請變更此事一直有在處理中,並未詢問有人贊成或反對,也無表決的程序,上述決議在經過三個月後會變成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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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4
您好: 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未經核准變更車位擅自使用停放車輛,向市府檢舉,市府卻稱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發函通知車主說明,而車主函覆之內容無法確認是否為停車位變更使用行為人,尚無法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據以查處,但同法之第91條已明定處罰對象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車主使用未經核准變更車位停放其車輛即為使用人,且市府承辦人之前回覆之電子郵件所提及99年間之民事判決及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2月28日發函給市府都市發展局,均指出違法施作變更車位者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哪有不能確認變更使用行為人之情形,又有哪條法令規定不能確定施作變更車位者,違法使用停放車輛的車主可以不用被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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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8
您好: 我是我居住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地下2至4樓為停車空間於8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此舉未向市府申請變更使用且減少了原核准的法定車位數量,現在市府發函給大樓車位各所有權人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陳述意見或提出改善說明,並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回覆都市發展局,逾期或不陳情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查處,我於92年間始購入部分建物及土地(含地下2樓之1個機械車位)並搬入居住,根據建物所有權狀記載我有地下2樓停車空間權利範圍60分之1,我的車位根據建設公司與第一手買主簽訂的協議書及車位位置圖仍為原來的機械車位並無變更為平面停車格之情形,因市府於來函說明列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請問市府是罰那些有將機械拆除改平面車位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還是連我這共有人之一也要罰? 因我之前都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情大樓擅自變更車位之事,市長信箱也轉給都市發展局以電子郵件回覆處理情形,我若要向市府陳述意見,可以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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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