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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無言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2-09 | 最近登入:102-17-09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人為債權人,原告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不動產最終獲勝訴判決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拍賣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 法院寄來公文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問題來了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而加以核課?因為民法上的規定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 查找網路上資料財政部有函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的例子來說明 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 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如有剩餘再行清償利息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還是逕依民法規定先清償利息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瀏覽:1505
日期:1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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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659
日期:101-10-21
律師 您好:是這樣的,因本人與其他朋友跟一位債務人有債務糾紛,告上法院,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不動產(土地及地上物房子一棟),過幾天法院就要第一次公開拍賣,因債務人的不動上有抵押權,依照物權優先於債權受償原則,我們應該不是第一優先受償人,但是之前聲請假扣押時我有繳交千分之八的強制執行費用,土地指界時也有向地政事務繳納指界費等相關費用。我的問題是:一、如果不動產最後有拍定,我們可以主張強制執行、指界等費用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嗎?如果可以,何時該提出主張?法院會主動通知我嗎?二、債務人應是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所以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有查到債務人已向債權銀行繳了幾年的房貸,所以銀行的債權額會下修一些,那如果拍定價格最後高於銀行的債權額,剩餘的錢我們可以主張受償?法院也會通知我嗎?三、又第一次拍賣時,出現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銀行如果主張承受,房子就變成銀拍屋了,之後銀行拍賣後高於銀行債權額的錢,我們也可以主張受償嗎?以上3個問題謝謝律師的答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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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