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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2-09 | 最近登入:10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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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XX企業公司面試,當初跟我說底薪(或起薪)2萬8 101年7月2號我到該公司上班至101年8月11號領取薪資明細 內容: 底薪1萬5千元交通津貼1千元超勤加班9千元全勤獎金3千元應領金額2萬8千元扣除7月份勞健保576元 實領金額2萬7427元 在8月11日的時候我有詢問過為什麼薪資與當時所講的不一樣?還有問他說底薪1萬5千元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XX企業回答我說,這張明細只是要讓你知道薪資結構,我向勞工局報的薪資為勞基法規定的價位 最扯的是我做到8月21日,XX企業說我出勤15天,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兩天有薪假日 所以XX企業說17天的薪水是這樣算的底薪2萬8千元/31天 = 903.22元(四捨五入)903元*17天 = 15351元因為我7月份有多休兩天,XX企業讓我7月份算都有上班,從8月扣除扣掉勞健保576及7月份多休兩天之薪資 = 1萬3千元在5X8寫得很詳細,上班時間為早上8:00~晚上18:00我幾乎每天加班到晚上19:00~22:00 及需出差(時間未定)7月份沒出差 沒話說 8月份出差至花蓮兩次新北市出發)是早上6點20座火車而且有一次一週是天秤颱風,沒放颱風假還在花蓮出差出差都很晚到旅店休息,最早是晚上8點半,最晚是晚上10點接近11點XX企業說出差費,加班費,交通費,及自用車公用每20公里補助一公升的費用全部都包含在8月份薪資內 我想領取8月份薪資明細,XX企業老闆卻不接電話(起碼打5通以上)打通以後說他很忙,沒空約時間又躲躲閃閃,直接掛我電話以上薪資是打給他老婆(XX企業經理)得知 Q1:XX企業說每個月2萬8已包含加班費,意思就是說不管當月勞工工作超時多久都為9千元,已為固定價錢,每個月不管加班多少,加班費都是9千元 Q2:基本底薪可以為1萬5千元嗎? Q3:座火車時間是否為上班時間? Q4: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Q5:該企業上班及下班為紙本記錄(勞工自行填寫)及為(工作日報表)可為有效憑據嗎? Q6:該企業的薪轉是否可以成為本人(亦勞工)為爾後檢舉或提告之證據? Q7:XX企業給我的薪資明細上面沒有公司名稱,大小章,也沒簽名,連我的名字都寫錯,能當證據嗎? *我有該公司的5X8網址圖片,也有上傳薪資明細,還有索取到一張替XX企業購買物品的收據 收據上面有該XX企業的名稱,購買物品,下面簽收人是我的簽名,不知道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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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