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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我目前是懷孕婦女,在懷孕快六個月時被僱主以工作能力不足為由資遣。但,當時本人已在此公司已服務九個多月。讓本人覺得很懷疑僱主其主要資遣的原因應該是本人懷孕,因為本人在告知僱主已懷孕之事後,僱主就對於本人所做的事情都有意見與刁難。本人曾有錄下與僱主的對話,但不知道是否能當此證具。本人與僱主曾做勞工調解恢復原職位,但不成立。目前已向勞工局性平法申訴中,但申訴成立只能罰僱主,勞工無法求償。1.請問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求償呢?? 2.勞工申訴如果不成立的話,是否會影響其他管道的裁處嗎? 肯請協助,有點急。 謝謝您!! 小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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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