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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7-14-06 | 最近登入:11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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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因毒品案受緩刑之保護管束4年(管束期間:110/11/23-114/11/22),這樣可以出國旅遊嗎?需要向地檢署申請嗎?因為上網看了一些資料法條,還是不太了解,打了很多通地檢署電話都打不進去,所以想請問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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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0-12
您好,之前於一家公司任職,大約是2017年12月初進這家公司的,那時公司有給我們簽公司規章,裡面差不多就是休假、曠職、請假的內容,但由於我這個月曠職4天,老闆跟經理說按照合約書上所寫向我要求賠償,但我看了合約書上所說,曠班每分鐘求償10元,那按照我那4天的時數(共33小時),總共要扣19800元,但我一個月薪水25000元(含全勤),換算日薪一天不到1000元,但我那4天卻要被扣將近2萬,請問這樣的合約書合法嗎?因為公司一直強調我已經簽名了,那這樣我該如何自保呢?
再來就是,因為公司強調我一進公司時(2017/12)就簽下合約了,從我一進公司到目前為止,我是這個月06月才轉正職人員,其餘時間都是兼職,而且公司並沒有幫我保勞健保,是我這個月轉正職才保的,這樣公司是違法的嗎?那我又該如何自保呢?
瀏覽:214
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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