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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di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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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三款開罰對象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之罰金或行政訴願的律師費用可否使用公共基金支付?如果不行,可否假借開會決議讓受罰人使用公共基金支付?在外觀上是否已經構成侵佔背信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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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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