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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yv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4-03 | 最近登入:107-28-07
搜尋結果:共 6 頁,58 篇文章
律師您好:我們家族有一塊共有地,共有人有多人,曾上法院打分割共有物的官司,現在為分別共有。現在要賣這塊土地了,但突然有個兩個外人(下稱外人甲與外人乙),他們先讓共有人其中一人(下稱共有人甲)贈與他們各0.5坪的土地,就是外人甲與外人乙各取得0.5坪,然後外人甲以共有人身份,不用通知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就直接與共有人甲私下買賣100坪持分。我發現後他們100坪正繳完了稅,正在地政事務所過戶時,我馬上發存證信函給外人甲、外人乙與共有人甲,告訴他們以二階段假贈與真買賣來架空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依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882號,他們觸犯致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請他們撤銷贈與。但他們反而不撤銷贈與,再找另一人外人(外人丙)來買賣,就是共有人甲本來要賣100坪給外人甲,結果賣給了外人丙,但是這次共有人甲發存證信函給我,開了個市價要我優先購買,明明持份買賣就比市價低,但為何持份買賣開了市價,擺明就不要我買,於是土地100坪就給外人丙買去了,請問律師,這樣外人甲與共有人甲與承辦代書是否犯致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事情過了半年後,現在換外人乙去找其他共有人(下稱共有人乙)談買賣,因為外人乙已受贈0.5坪是共有人,所以可以以共有人身份與共有人乙談買賣持分,但共有人乙發存證信函給我,也將他150坪的土地開了個市價要我優先購買,我當然沒辦法以市價買持份土地。這件事更怪了,外人乙已變成共有人了,共有人乙為何發優先購買權給我,這樣外人乙就不會有假贈與真買賣的刑事責任了嗎?請問律師外人乙是否犯致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以上兩個問題,謝謝律師答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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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7-2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應請法院計算出 ... (恕刪) 謝謝回覆,感恩。
瀏覽:1445
日期:105-04-28
各位律師好… 請問一下,我為原告,一審已確定,已取得確定證明書,訴訟費用由15個人分擔。但訴訟費用部分須要再向原法院申請裁定, 因判決書並未把金額寫明。我的問題是我還在私下與各對造協調要回訴訟費,但某對造一定要我向法院申請裁定才要給我費用,不知向法院遞狀申請裁定可以拖多久再申請,不知會不會有時效問題? 100年2月8日起訴,104年10月26日確定,從100年始有郵資費,估價費,裁判費,證人費,調節費、地政鑑定界址複丈費,調存款歷史明細費用。 以上謝謝幫忙
瀏覽:1445
日期:105-04-27
各位律師好: 請教一下: 我有一個案子現在一審結束了,沒人上訴。那我的裁判費用有的被告不給我,有的說沒錢,請問 1、裁判費用時效? 2、我的裁判費用可以找原來主審的一審法院,遞文請原來的書記官幫我核對,再請法官裁定嗎? 3、還是要重開一案,申請強制執行,請執行法院核對金額,直接走強制執行? 以上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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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6
謝謝回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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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6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份對造的存證信函,要我母親二十日內就對造的擔保金行使權利,依民事訴訟法106條準用10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事情原委如下: 我母親被對造假扣押後,提出抗告,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並於裁定書中說明不得再抗告。全案應已告確定。於是我向執行法院申請撤回查封,執行法院也函文請地政事務所撤銷查封,並將函文副本寄給我。 現在對造可能想取回擔保品,要我母親二十日內行使權利,請問我如何行使,是提出書狀給執行法院?還是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呢? 1、因廠房被查封沒辦法出租,但扣押當天之前已計劃出租,只是還沒找到對象。但在台中高分院裁定撤銷後,馬上寫撤銷查封狀給執行法院,要求撤銷查封,馬上就與人簽約租出去了,簽完約後過二天,才收到執行法院給地政事務所的撤銷函文。我母親可以請求遭假扣押這段期間的租金嗎? 2、我母親本來就有高血壓,感冒。因假扣押導致血壓升高,併發肺炎而住院十多天,請問我可請求醫藥與精神上的賠償嗎? 3、抗告費用可以向對造擔保金求償嗎? 以上三件賠償,要如何向對造擔保金行使權利呢?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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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30
律師您好… 請問我的財產被假扣押,裁定主文說明我可以反擔保。 1、請問反擔保有期限嗎? 2、我想要等起訴後,屆時敗訴確定再反擔保,可以嗎? 以上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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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2
律師您好… 請問我手上有一份81年的財產分割約定書與六份收據, 1、約定書的第一行說明「立約定書人等就將來分得財產,事先約定並切實履行」, 2、其他內容則為如何分割財產,誰得那些土地等,誰應該給誰多少錢。 3、有收錢的人就簽收據交予付錢的人。收據內容為「…給付金額為補償金…」等語 請問: 這一份財產分割約定書到底是物權行為還是債權行為? 以上謝謝律師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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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依您所述應是要提呈聲請調查證據狀,請求法院向戶政事務所函調被繼承人的「印鑑登記申請書」與「 ... (恕刪) 對…應該是對方舉證才對…是我錯了…謝謝律師的回覆。 不過因為我很確定簽名是偽造的,我很想要拿到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登記申請書」與「印鑑條」上的簽名與印章。這樣我才能在另一個訴訟上取得先機,先確認另一份私文書的簽名。不知這樣做 法官准不准?不知有無其他辦法拿到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登記申請書」與「印鑑條」上的簽名與印章? 以上謝謝賴昱任律師的回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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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7
律師您好… 我是繼承人,最近被銀行要一筆債務。但銀行提出的借據上,其借款人簽名非被繼承人本人所簽。 銀行已起訴了,我想請法院幫我調出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登記申請書」與「印鑑條」的簽名來證明借據非被繼承人所簽。請問聲請狀是要提出 1、「為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事」的聲請狀 2、還是「聲請調查證據狀」。 若是 1、「為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事」的聲請狀,那是不是根據民事訴訟法346條? 2、若是「聲請調查證據狀」的話,那是依據那一條啊? 以上感謝律師的回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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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