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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6-03 | 最近登入:1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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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19日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
目前房客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在3月15日前必須將要求修繕完畢
並動用
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
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與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在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3.為何房客可以要求12萬的賠償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或是不影響安全下,房東仍然需要全部更新與進行修繕嗎?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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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6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 ... (恕刪)
另外張律師有提到履約日期
想請問一下履約日期是3/15而簽約日期是2/19是否可以不違約下終止契約呢
謝謝你
瀏覽:1816
日期:101-03-06
再請問一下律師
假若房東以把該修繕之物品修繕完畢
是否可以再額外簽訂契約
告知房客物品以修復完畢
免得日後房客會在以類似狀況要求賠償
例如:漏水問題已經解決,但是日後房客會說又再度漏水而把電器損壞
等等~~像這樣類似狀況房東如何尋求自保呢?或是有相關的法律保護房東?
還有物品修繕方面有包含物品更新嗎?廁所堪用下。還有房客要求加裝物品,若不影響財務損失
房東可否拒絕呢?
謝謝
瀏覽:1816
日期:1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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