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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Terranc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3-03 | 最近登入:10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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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在某國中補習班任職輔導老師!  而他們公司簽訂的合約書中有一項:甲方因營運需要必須異動乙方之工作項目,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但前幾天公司要求他們在上課期間進入校園,以發放零用錢方式取得國中學生的聯絡資料!  這種方式是否違法呢?  若有違法,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才能舉發這家補習班呢? 我老婆與公司任職合約簽訂為一年! 但此公司常有些不合理要求(例如:星期一到六,每天都上班8小時了! 禮拜天還要他們去加班4小時), 提出離職對方又不肯放人,  做法實在過分! 請問律師, 我需要怎麼作(如何蒐證&向哪些單位投訴)才能揭發此公司過分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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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