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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0-03 | 最近登入:1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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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父親於去年11月21日過世 已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及所得清單 確認名下無任何財產 我們也不曾從父親身上獲得財產 父親留下的只有負債 當時詢問法院 法院說如果無法連絡其他繼承人 建議我們聲請辦理限定繼承。想請問:目前的法律不是如果未辦理拋棄繼承就直接視為限定繼承嗎?有特地辦理限定繼承跟直接視為限定繼承差別在哪??還有 限定繼承的意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以我們的情況來說(只繼承負債) 是不是根本不用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不用清償?還是一定要由法院公告才可以不用還?會不會因我們未辦理限定繼承 日後債權人向法院聲請行使債權 法院判我們敗訴 導致要清償??我家三個小孩(我 弟弟 妹妹)都已成年 弟弟目前失聯 父親的唯一兄弟入監服刑 母親也過世了 目前是在聲請限定繼承中(因為當初法院希望我們辦理) 可是過程很繁複 而且 我們住台北 父親當初戶籍在花蓮 所以要到花蓮辦理 實在很不方便 所以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請千萬不要在引用法律條文了 我已經看了很多 看到眼睛都花了 還是不懂 才上來提問 麻煩請針對問題回答就好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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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嚴格來說,現在法律已經沒有「限定繼承」這個東西了,還是跟以前一樣,仍然原則上是概括 ... (恕刪)  可以請律師簡單說明若干行為大概是指哪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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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譬如隱匿遺產或積極去繼承承受財產。  先謝謝阿哲律師的耐心回覆  先說明 我們已經去過國稅局調出財產清冊及所得稅單 證明確實父親是無財產的 而我本身是低收入戶 所以根本不可能有隱匿遺產或積極繼承等問題 我會如此在這個問題上苦惱 原因無他 我實在拿不出登報的費用 因為妹妹跟我說收到法院文要公示催告的時候 已經過了4.5天了 而公文內有說明登報新聞紙須在七天內送達 眼下我實在不知跟誰借錢 妹妹也是一句話說沒錢 所以我才想說 文中提到 裁定如未登報 不發生送達效力 意思是否就是以後債權人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類的扣薪資 還是說 現在未登報 以後債權人找上門時 我們可以提出相關文件(比如說父親的財產清冊...)證明我們確實未繼承任何遺產 然後不用清償債務 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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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