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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ma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6-09 | 最近登入:101-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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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約於20多年前購入一筆農地,購入時並沒有被告知此筆農地有登記375減租條例的佃農。這20多年期間,農地一直是由我爸親自耕種,而且沒有收到過租金,也並沒有來自佃農的任何聯絡。直到日前至公所調閱資料時才發現農地有佃農的事。 經查,耕地375減租條例 第16條 有以下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請問這種情形下,我們可以用 耕地375減租條例 第16條,要求收回農地,註銷租約嗎?對方可以用先前不知情為由,請求之後繼續承租農地嗎?另我們可收集什麼資料證據,證明承租人沒有自任耕作,而是一直由我爸耕作?? 謝謝律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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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