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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QQ盼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8-04 | 最近登入:104-05-11
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我在10月30號已到警局報案 詐欺 (因為最初是有收到過尿布之後就是一再的延期) 在此''辛巴美妝尿布團〈幫寶適、滿意、正品台日韓美妝〉''臉書社團參加團購尿布 結果出貨日一直延期甚至延的日期已是4個月後,社團內有填退款單,團主最後確定公佈廠商違約失信沒尿布出也無退款,並且公告金額過大停辦退款 因為是匯給臉書團主不是廠商!!所以報案也是只能對社團團主報案詐欺!!報案後團主帳戶也已被列為警示戶(因為太多受害者)~ 除了報案我還去線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案件並且受理成功~雖然社團不是公司,但是尿布團購屬大量販賣行為..... 團主老公是軍人聽說準備申請留職停薪....目前團主也無表示或者公告如何退款跟退款機制....私訊以及LINE都沒回應 除了line群組偶爾忽然回應幾句話又消失.... 團媽社團有po對廠商的刑事告訴狀!!!但是對於我門這些社員卻都無回應.... 有團員說還要寫存證信函.... 在LINE群組中團媽也說廠商承諾退款給他也是一再跳票,所以我們這些團員也無法拿到退款,然後團媽又神隱不回應,常常就是講個幾句話又消失 我們這些受害者也自己組了 自救會群組~但是大家都是媽媽....對接下來該做神麼其實也不太懂.....只是很急著要團媽退款!!......(其實大概也知道拿回尿布錢的機率已經不大) 前幾天東森新聞已經有報導就是我們這團的尿布詐騙事件....   請問各位律師大哥....現在該怎麼做?就只能任尤尿布錢被騙嗎.....
瀏覽:2415
日期:104-11-05
謝謝兩位律師大人的回文~^^~ 已收到嚕
瀏覽:1867
日期:102-06-10
如圖...請問  我被別人連名帶姓並且標記人名(就是點我名子會直接連到我臉書)他並不在我臉書好友中 這樣是構成 毀謗?還是妨害名譽呢~因為有請對方刪除文章!!對方不理會....我就臉書檢舉,已被強制移除文章,但我都有拍照下來,且對方所述非事實 文章約下午4點左右標記PO文,因人在外面無法處理,到剛剛我才申請檢舉強制移除   還麻煩律師大人   謝謝
瀏覽:1867
日期:102-06-09
  一.兩兄弟以二分ㄓㄧ持有一塊土地所有權  自始至今耕作 其中二分ㄓㄧ於明國 42年因出租依法被徵收放ˋ領 兩造依現況耕作近60年 毫無爭議 二.民國100年原地主繼承人 申請建界才發現當年爭收錯誤 現耕面積根登計面積不符 經向原全責機關調查證結果 已徵收面積根發放補償金無誤答覆 三.當世人提出原始權狀民國39年鄉鎮公所申報之私有耕地出租清冊 確實擁有二分之ㄧ之權力 主張當年是未依法而超額徵收跟事實不符   經查證結果 1. 當年之徵收放領清冊上 原有面積被更改 但並沒有經當事人之同意簽章 2. 當年之放領分割複丈圖 只有承領人單方用章   上述事實當年之行政機關是否有逾越權限跟未依行政程序 應屬違法? 當事人應如何爭回原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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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26
陳情書 說明:       原桃園縣龍潭鄉三洽水段460地號 呂芳燒 呂芳標 兄弟  自民國35年登記,各擁有二分之一產權。    依現況耕作至今五十餘年,相安無事,從未發生爭議。   一、  依照現460、460-8兩筆之面積和原登記簿之面積有明顯之落差。顯係當時協議分管之事實。     二、  就「耕者有其田」政策,依當時實際耕作部分,由政府放領徵收予佃農。理應和呂芳燒分管部分毫無關係。     三、  貴所於民國44年現況複丈圖也是和現況耕作相符。   綜上幾點請求櫃權責機關給予說明解釋。   一、    貴所當時之逕為分割,有沒有兼顧原地主之權益?   二、    民國44年460地號曾辦理位置測量,依該次測量測定範圍與現況耕作位置相符。當時之主事者,即應主動依法逕為更改,不是嗎?   三、    直到最近100年鑑界才發現錯誤,現兩造已發生爭議,為免引起糾紛,懇請貴權責機關盡快派員至現場勘測鑑定彌平爭吵保障地主之財產權是幸!                 田是我ㄚ公跟我伯公兄弟兩買來的 我伯公沒有耕作給佃農作~所以耕者有其田放領應該是我伯公的2分之1跟我門無關....       結果地政事務所民國42年逕為分割錯誤!!!我門100年鑑界才發現錯誤!!!那現在我要怎樣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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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18
本人始於100年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始發現一部分倍民國42年政府實 施耕者有其田政策.被逕為分割給別人了!!!!!本人多方查詢結果尚存1份民國44年現況重測圖是符合現耕狀況的!!但在當時未獲更改,這是地政事務所的 內部公文書作業...我們毫不知情,直到鑑界才發現當年的錯誤事隔多年,公務機關是不會承認錯誤的,還要我們提出書面證據!!! 請教先進~我平民老闆性該如何面對傲慢的公權力勒??? = =.....有好心人知道我ㄉ問題該怎ㄇ解決嗎.......     我昨天有去桃園縣政府承情 以文林院案例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申請解釋 縣政府有要開協調會 合理ㄉ範圍叫我賠償  這樣合理嗎?? 我的田地從民國35年原始登記時起一直現況耕作至今60年民國42年國民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把我的現耕土地部分逕為分割給了與我不相干的第三者....雙方到60年後才發現!!!1. 有人說土地採登記制.你的部分現耕地應該是所有權人的. 是這樣嗎???2. 在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架構下.我的原有財產不保了嗎??就此請教先進們~~附:: 本人到地政事務所查詢當時除了42年逕為分割原圖外.還有一張44年曾辦理未置面積測量該次測定範圍圖示符合我的現況位置的!!但卻沒有後續逕為更正延誤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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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