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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e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3-04 | 最近登入:1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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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住於8樓, 100/4月底, 7樓住戶反映房間漏水, 我也去他家看過情況, 經查, 是我家馬桶水管問題, 於100/4/30日, 會同水電工及7樓一位歐巴桑及一位小姐, 修理後, 即沒有再反應問題了,事隔11個月又18天, 於101/4/12一早, 接獲管委會來電通知, 6樓住戶房間油漆剝落, 說要我負責修繕(其要求我提供油漆粉刷), 而經過初步了解, 100/4/30來我家會同的歐巴桑, 其實是6樓住戶, 是我誤以為是7樓的人,而且, 6樓住戶是承租戶, 當時6樓承租戶因自己事務煩忙, 也沒向出租人告知有這件事, 現在出租人知道了,一才要向我們8樓索賠,我拒絕理賠的原因是:在100年4月30日當時, 6樓住戶完全沒有跟我反應有漏水, 我也沒有去他家看過,而且, 在100年4月迄今都完全沒反應過油漆問題, 一般房屋銷售若發現瑕疪, 在發現後也應在半年內通知, 超過半年就視為接受瑕疪,所以, 我拒絕理賠,但, 6樓住戶說, 她當時於100/4/30有會同來我家, 也叫水電工再去她家評估, 確定主建築沒問題, 她也有拍照存證, 相片上也有拍照日期是100/4/30(物證), 而水電工/大樓管理員及7樓的小姐都知情(有3個人證),請問, 我真的要賠嗎? 我的主張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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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