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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一個年齡十五歲的女子發生性官係(男女朋友關係) 我現年19歲,當天聽她家人說,她要離家出走,我去找她,之後在樓梯口發生性行為 之後她家人知道後,立即前往院方檢查,並提報提告,筆錄方面她說我強姦她 但事實不是,雙方妳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的,她父母對我提告強姦罪(包含了公訴罪) 這樣她告我強姦,雙方筆錄不一樣,這樣上法院後,罪名成立機率是大還小 我年滿19未滿20 這樣刑則方面是否有差異? 已和該名女子交往半年之久,還有通話記錄在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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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