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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5-10 | 最近登入:101-08-10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派下員死亡,配偶單獨收養並冠派下員姓氏之養子與該派下員無親屬關係,屬台灣傳統習慣例外情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得依上揭規定取得派下權。 請問: 1.法條為何會修改? 2.派下員死後,配偶獨自收養的養子,如何讓人信服為其宗親認可的養子?有沒有什麼利弊?會有什麼模糊地帶? 3.法條修改相較之前舊法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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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05
派下員拋棄派下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無得恢復派下權。 100年修改後祭祀公業派下員得依其單方自由意思表示,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並自公業脫離,自即日生效,同時本部六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臺內民字第 五八六七六七號函等十二則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身分權不得拋棄之函釋規定或意旨停止適用。內政部100年3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37號令 原為身分權不得拋棄,財產權得拋棄,拋棄財產權仍得行使派下之表決權。 請問: 1.為何修改為皆可拋棄?是指拋棄個人?這樣不就後輩子孫連帶都喪失派下權?修改的原因有什麼考量? 2.修改後對於公業會有什麼影響?派下員越來越多可是有派下權的人可能越來越少,會不會造成少數人指揮多數人的狀況?還是會有其他弊端? 3.此法條的修改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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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05
100年新頒布的條文說基於私權自治原則,考量受委託出席代表性,提升參與公業內部事務意願,補充規定,除規約、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大會決議者外,如全權委託直系親屬出席者,得不列入委託出席人數之限制。 (舊條文不論尊親屬卑親屬都算委託人,需納入委託計算) 請問: 1.為什麼會改?是因為派下大會不易召開? 2.更改之後對派下員或是公業有什麼影響?會衍發什麼弊端?或是模棱兩可的狀況嗎? 3.這個變更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有利會議不會流會,但真的妥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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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