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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茶裏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6-10 | 最近登入:112-02-11
搜尋結果:共 3 頁,29 篇文章
如公司法人電子閘門資料無端遭調查 是否觸及那些法規?   例如a公司  c負責人 與b公司  d負責人 c與b間有債務問題 可藉由法院調查a資產並主張抵扣b與c間之債務? 但查調資產並未取得a同意 是否有觸及諸如個資或營業秘密或稅捐等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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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10-31
民事案件可採程序詢問 1. 第一審一敗一勝,第二審改為敗訴,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聲請再審而第2次駁回。 提起刑事追訴(被告、證人、律師、法官)。 倘如刑事偵查後起訴被告其中數人,是否可重提聲請再審,廢棄最高法院作出之裁定,發回高等法院獲自為判決重審。 倘如律師有懲戒或起訴判刑,或是可以刑事附帶民事,重新獨立審理(例如詐欺得利等) 倘如法官有懲戒或起訴判刑(法官評鑑與地檢署),如有成立懲戒或判刑,此是否也可採國家賠償。 如被告遭起訴與判刑,是否也有刑附民或聲請再審廢棄最高法院裁定。 2.假如成立法官懲戒、律師懲戒、律師判刑、被告判刑,是可採刑附民重新轉為侵權損害另案起訴,或是可提聲請再審廢棄最高法院原裁定,或是國家賠償。 如有相關經驗大大可否協助解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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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0-28
  民事第三審裁定駁回,聲請人自行提出訴狀後,提出聲請再審(經高等法院再轉最高法院), 依再審之訴移轉給最高法院(轉為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最高法院要求需委任律師狀,(補完委任律師狀)...馬上又裁定駁回。 1.疑問是...''聲請再審''事項    第三審一定需委任律師? (訴狀都已由聲請人提出)只差沒律師委任狀 2.補上律師委任狀又馬上駁回...有點像合法吸錢@@... 3.倘如一般只出律師委任狀...費用是多少(參考律師公會訴狀類是2萬),如超過2萬是否就過高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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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6-16
因查詢資訊較少,因此詢問此類狀況. 如果民事訴訟,參與訴訟中的委任律師,提出的書狀涉有蒙蔽欺誘等陳述,(包含替當事人陳述或自行陳述/提出的證據有變造/或是所謂的證據或文書-公告相關作為法律訴訟證據等.並未有印信/或是證人間隱匿串證/或是將證人證詞>律師自行合成加工後做陳述-包含律師出庭做成的筆錄等) 1.如有上述狀況,委任律師有無違反律師法等刑事及民事責任? 2.如有上述狀況,委任律師雖替當時人出庭具狀,但本身用印自當負責? 3.如有上述狀況,事應蒐集證據各自移送地檢署跟當地律師公會處理?或是擇一移送處理? 4.如為刑事案件受託為告訴代理人,但受託案件不起訴或有不實,除涉誣告偽證之外,具狀律師是否也有責任? 如同律師繁多,但有些扭曲律師法倫理道德,為求取得委託人更多接案機會,產生許多混淆司法判決的現象,相對也拉低一般民眾真正專業誠信的律師觀感,當之將不適任者淘汰,且既已用印具狀理應自行承擔責任,承擔刑事及民事與受害者賠償為正當.. 上列狀況依查洵律師法規條文..不知理解是否正確..有勞專業大大給予解答或參考意見..謝謝
瀏覽:204
日期:110-10-10
關於公司與家事的疑問狀況請問大大意見 狀況大致 如張三為公司負責人  李四為公司員工    2人互為夫妻+有1名幼兒 而李四的''多位共同親屬''將其==長者與兒童== 交由李四照顧(簡單而言保母與看護)--順便照顧的意思 而每月提供些許金錢(1-2萬多)作為生活費  因為是親屬關係所以沒有正式書面約定   以書面內容作為托育與看護金錢   問題1 如為家事案例,其a托育(保母)  b與長照(看護)  此為2部分    主因為親屬關係  因此從未制定書面文件(長照與托育) 就a長照部份 約1-2萬多  b保母費則從未提供 張三是否可請求''李四共同親屬''補足差額  意即差額生活費之類  (因長期受託約2年 也無書面約定-親屬關係多數都不會特別做書面約定  ) (因親屬基於想省錢又不願花費時間照顧長者..勉為其難湊數1-2萬給李四)   (查本國勞工居家看護行情為5-7萬/外勞2萬多) 月制-白天/假日全天 (保母為2萬多-3萬多)月制-白天/假日全天   問題2 又李四為張三員工  實應為公司執行業務 礙於''親屬之託''做長照托兒工作 此狀況是否涉及侵權(公司)損害  如因此虧損是否得依公司職權向親屬請求賠償或補償   問題3 一邊是公事  一邊是私事  但由於李四長期基於''全是親屬關係''並未正式書面約定  但變相照成張三公司營運開銷影響 假如李四親屬全數也不願負擔托育與長照費差額或補償(稱沒書面約定之類) 張三因此的損失  無論是公司虧損或是長照托育差額費用   是否無法請求   問題4 如上狀況交付家事(長照與托育)或民事(公司侵權)  可能勝訴? 長照托育是沒有書面約定過,但確實有照顧  ''張三也因李四''成為連帶照顧者 張三李四為公司勞健保繳納對象/薪資扣繳憑單等,每月開銷等 李四則因全天照顧看戶長長者等,也未實際處理公司工作     基於都是李四親屬,非必要雙方實無需要交付家事法庭裁判 可能通知李四親屬內部討論,或往調解與社會局協助 無解時不排除訴訟處置) (類似勞工加班沒出勤紀錄,但確實有工作)產生爭議都藉稱沒書面 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可討論提供意見看法或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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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5-12
詢問對於民事判決假執行部份問題(雇傭確認) 1.雇傭確認至復職日止聲請假執行,假如為109年3月一審判決,得假執行,但雙方上訴,是可就暫估日做計算作為假執行範圍?或是僅可計至判決日(例如3月)? (例如預估上訴期間9個月,如下範例暫計至12月) 2.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方式(清償日) 例如.每月如為30000,利息起算日為106年10月6日至109年12月6日,(2+12+12+11=共37個月).如此範例聲請假執行金額應如何計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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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3-22
諮詢律師大大們 對於市面常見網路銷售商品是否屬偽造或侵權,提供看法與意見.. 例如  現今諸多商品來源為中國,故網拍銷售常見,其問題為 1.商品經變造,混淆掩飾為中國製造等,稱台灣製,是否屬不當行為?是否有涉及那些法規呢? 2.如A銷售商已取得台灣法規許可,但其他銷售商無合法銷售許可,其他銷售商是否均屬侵權?或需取得A授權才可銷售?如有構成侵權範圍,是於取得許可銷售日期時間起算或是不論時間都算呢? 3.商品如未取得許可即銷售,消費者如購買有無影響?A銷售商是否可請求其他銷售商或消費者停止適用或求償權利?如消費者權益受損則自行向購買對象求償? 諮詢各位大大意見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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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4-0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冒名人恐構成偽造文書,如造成您損害也可請求賠償。 -- 鍾孟杰 ... (恕刪)  所以冒名人有侵權個資問題,也恐涉偽造文書,是否有損害名譽可能或是妨害電腦? 又如檢舉意圖為冒用本人名義,攻擊競爭對手未認可合格銷售商品而致使該公司損害,冒名人均需對本人與損害廠商民事賠償? 可報警提出侵權與偽造文書請警方調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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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1-01
請教如個資被冒名..例如他人以假郵件(非本人電子信箱),但冒名本人名義與個資檢舉xx案件,有涉及那些民刑事責任? 利用xx電子郵件(疑似假電子信箱),藉由本人姓名,向政府機關檢舉xx案件,並留下本人個資. 此行為涉及那些刑事責任,有無民事賠償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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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31
如高薪低報偽造文書,但連帶有其他範圍時,是可一併提供事證給予檢察官調查或是另案處理? 比如原提告勞健與保勞退金,高薪低報.(公文回覆稽查確有不實) 另事業單位提供虛偽事項導致勞資會議記錄不實,而提供給主管機關調查文件也非事實,致使主管機關登載公文有利資方,免於裁罰等 1..以上狀況是可併案或是需另案處理. 2..如主管機關未盡職責調查,僅依事業單位書面說明結案,是否構成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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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