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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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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律師 能幫我解答我的疑問嗣經警於00 年在00縣00市○○○路0 巷口前盤查,扣得我與乙方    共同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 包(毛重249.36公克)、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 包(毛重43.1 8公克)、現金共新臺幣    73萬5500元、兆豐銀行支票一張面額50萬元、行動電話(含    SIN 卡門號)共15支(我與乙方所涉共同販賣毒品部    分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00 年度偵字第    0000 號案另行起訴)至檢察官犯罪事實欄所載查獲之毒品、現金、支票及行動電話等物,均非本案扣案物,且已為被告所涉共同販賣毒品案件聲請宣告沒收,被告亦否認為其所有,並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爰不於本案 宣告沒收。警方在我身上未查獲毒品!扣押了我的手機及所有身上現金!我也不知他身上有那麼多毒品蒐證上只以「搜查到毒品」來認定有販賣毒品行為並不客觀,請問律師檢察官起訴販賣我該如何來證明我自己清白!那我無法拿回扣押的手機與金錢了嗎?ps~我那天身上有五支手機六張SIN 卡現金23萬5500就是我因為這東西來涉我'共同販賣是否對我不利這樁案子會不會很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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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