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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1-05 | 最近登入:101-24-10
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您好:我在99年12月時到職,簽訂2年工作契約(今年12月到期),但現在因雇主無故刁難並大聲咆哮,因此以勞基法第14條第2款為訴求,主張終止契約,並於今年10月離職,當初契約上載明若提前離職需罰違約金一個月薪水,也就是45000元,但我當時簽約時並未拿簽約金,如今簽了合約是否會如合約所寫被罰款?還有...當初雇主知道我懷孕...因此合約中還簽訂產假56天期間只給月薪20000元,連半薪都不到...若當初合約是這樣規範的,我是否還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請求雇主歸還短少的薪資?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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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23
您好: 因當初簽訂合約工作2年,但現在要提前離職,並且已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會,請問是否需再補寄存證信函好加強對自身的保障...並就違約金部分,請雇主舉證有必要性或合理性。而存証信函方面又要如何書寫...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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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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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6-21
您好: 請問離婚後 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96年5月23日新法施行之後才離婚,適用新法... 前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乃是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的無償行為,債權人可以依民法244條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以回復前夫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時再依民法242條的規定,代位行使前夫對妳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此一來,債權人就可以在前夫可得分配的額度內,向前女方配偶求償。   請問若是如此的話...女方應該如何自保? 前幾天蔡惠子律師在電視上說到... 若請雙方在"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書面上簽名... 再加上一位證人簽名就萬無一失..... 如果真是如此的話... 兩方說法不就有所抵觸? 還有... "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準格式哪裡找得到? 外面書局買得到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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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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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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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