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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在與前妻協議離婚簽字之前,前妻以搬回娘家,有岳父及姐妹可幫忙照顧小孩的條件,以需爭取低收補助為由,說服我辦離婚,子女由雙方共同監護 沒想到竟然在當天,她收拾完行理離開後,傳了一封簡訊給我,要我自己照顧小孩數月,之後再將小孩接去與她同住 前妻以欺騙的方式要我簽字離婚,岳父及姐妹可幫忙照顧小孩的事完全是子虛烏有 目前小孩子的戶口並不在我這邊,而是在前妻那,要辦理一些事務很麻煩(前妻躲起來不肯出面) 對於遭到前妻這樣方式的對待,使得我非常想將子女的監護權爭取為我一人,為此~~是否可以控告前妻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來達成,或有任何簡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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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