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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狐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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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律師您好
有幾項問題想請較您!
本人在科技公司上班 於今年7/25日上班時用公司電腦玩電腦內建的小遊戲(新接龍)當時被當天稽核的主管看到 事後該部門主管約談後 說為表示逞戒 本人三個月績效為0 我也辛然接受
而在三個月後 於昨日上班時 同仁拿了一封公司發的文件給我
抬頭是"目標未達成原因與對策檢討書"
其中有一條條約為"限期改善達成率低於80%或仍有重大缺失時 本人願意於X年X月X日離職 以此宣誓改善之決心" (雖主管在此項有先註明日期不用填寫 但是我要是簽名 公司愛怎麼寫就怎麼寫不是嗎?)
請問
1.這種文件我可以拒簽嗎?這已經等於是變相的逼員工簽自願離職單了.今天我並不是因為作業疏失造成公司有任何損失.而且做錯事懲處也已經發完.我若簽了 公司高興那時叫我走我就要走不是?
2.如果因為我不簽 公司任意刁難 請問我可以去投訴它嗎?
請各位律師不吝解惑.....
茫然的小員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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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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