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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n3044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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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發生同一車道的連環車禍,共三台車,車子受損情況是第一台跟第三台無損壞,第二台前後保險桿跟車燈損壞,車禍隔天車上3人宣稱頸部挫傷, 過一個月後我申請了交通事故初步鑑定,結果是第一台及第二台: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第三台(我的):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因為第一台無損壞,所以車禍後一直是我跟第二台車主在協調賠償事宜 現在要和解了對方的單據(修車+看診)約四萬六,我的保險公司願賠五萬但是對方不滿意,他認為修車期間跟看診的的交通費加精神賠償總共要拿到十五萬,而且聲明小於十五萬就等著上法院(對方修車跟看病都花了2個月)我的主張(還沒跟對方講):租車費用只能算14天是二萬八,加上精神賠償一萬二所以我和保險賠償對方共九萬 1.我的主張這樣合理嗎?2.如果我上法院後,會對我不利嗎?3.該怎麼做比較好?4.有需要的話,我要委任律師陪同,請與我連絡(對方住台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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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7-25
因為我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對方,發生事故地點在台中,我也住台中,但對方住台南,若要當面和解勢必得在台南,請問是否可以電子書面的方式簽和解? 另外關於對方損害部分,車尾的部份(保險桿,排氣管,燈)無疑是我的責任, 而對方車頭的部份,當下他們認為是我推撞的,但是事後想想在塞車情況下,走走停停,車速不快,對方保險桿又都是改裝的,很軟,不太可能推撞,而是對方自己撞前車的,請問要如何釐清此責任? 初步分析研判表有辦法釐清此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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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