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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s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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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被人陷害而捲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司法案件,簡易庭僅憑警局筆錄而未訊問的情形下,作出不正確的裁決。因對方有人在警局,因此本人合理懷疑警局筆錄有所偏頗,並對本案處理不公。因此案非事實,並對本人人格造成極大傷害,因此本人對簡易庭之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期間,本人亦對對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地檢署以簡易庭裁決書為依據,做出不起訴處分。本人再上訴至台中高檢署,並表明已對簡易庭裁決上訴中,豈料,台中高檢署檢察官亦未等地方法院對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判決出爐前做出妨害名譽之不起訴處分。過了一個月時間,地方法院終於環本人一個公道與清白,撤銷原裁決。因對方行徑惡劣,除了無中生有、胡亂陷害他人、到處造謠。對本人及家人造成極大傷害。因此本人是否可以再對對方提出誣告或妨害名譽之告訴呢?請各位法律達人幫忙提供意見與建議,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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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