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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6-05 | 最近登入:10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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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間由法官將毒品送檢定是否有違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為維護被告利益法院不接續調查不利被告之事項也不接續檢察官所應負舉證被告有罪之責任,刑事訴訟法163條第2項,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請問律師法院這個做法是否有違這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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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