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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小豆子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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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漏水民事起訴狀,請幫我看一下漏水民事起訴狀請求事項有無衝突之處...thank you 1.可以請求漏水修復工程費又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嗎? 2.還是只能請求漏水修復工程費或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二選一?   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自被告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係新北市○○區○○路○○號之○樓(下稱系爭○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爰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法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樓建物進行必要修復。另原告因進行必要之漏水修復工程及系爭○樓建物之天花板、牆壁之修繕,則原告依上開民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先行暫定為新臺幣(下同)○○○○元。 三、 ….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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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24
我們家天花板漏水,樓上的人認為如為樓上管線漏水,他們也不要全部賠償,要求我們提告,我們有二方案: 1. 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不過鑑定費不知能不要的回來) 鑑定後再提告。 2.委請一般水電工鑑定(只要2500元),如確定為樓上管線漏水,他們不?理時再提告(不知証據力是否已足)。 請問方案一好還是方案二好,我希望省錢有效的方法   PS1 已請建商水電工看過他說是樓上管線漏水,不過他不想當証人。 PS2 樓上說他同意鑑定,也同意?理,但是樓上的人認為如為樓上管線漏水,他們也不要全部賠償
瀏覽:1391
日期:101-10-20
以下民事起訴狀有無問題請幫我看看謝謝..因為「修繕費計新臺幣○○○○元」要請法院囑託鑑定修繕費為多少以後才可道,so起訴時金額要寫多少及訴之聲明一這樣寫才可不可以?   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00,000元 原  告  000   被  告  000        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聲請鈞院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樓房屋漏水原因為何、修復漏水原因及系爭○樓房屋室內受損設備之必要費用為多少為鑑定,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計新臺幣○○○○元,以代回復原狀。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係新北市○○區○○路○○號之○樓(下稱系爭○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房屋相當之位置有漏水現象,乃數度告知被告請其立即修繕,未獲置理,伊進而於○○○年10月間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與上訴人進行協調及於○○○年11月間向新北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均未獲得解決,致原告所有系爭○樓房屋受損持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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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20
我們家七樓天花板漏水,現還未請人鑑定,因恐鑑定後,八樓的人不給付鑑定費或不容忍修繕人員進入進行必要之修繕,又恐鑑定後,是八樓管線有問題,卻要求本人付他們1/2的管線修繕費或因修繕管線以致八樓木質地板損傷的回復原狀費用,擬於鑑定前與他們到調解會調解,可否給個建議,又我想予他們達成下面調解內容,是否有當?請給個建議吧?如能給個相關判決文號更佳,thank you  本案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房屋天花板漏水一案,擬申請調解如下: 一、  由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房屋所有權人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以釐清漏水原因、發生位置及修復費用估計,其鑑定報告費由該房屋所有權人先行支付。 二、  新北市○○區○○路○○號○樓之○及○○號八樓之○ 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鑑定機構,如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含破壞性質之鑑定方法),不得拒絕。前開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如拒絕鑑定人員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拒絕鑑定人員鑑定,致無法鑑定,應就已支付之鑑定費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如「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鑑定報書,已釐清漏水原因、發生位置者,新北市○○區○○路○○號○樓七樓之○及○○號八樓之○ 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應容忍修繕人員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必要之修繕。 四、  建築物樓地板排水管維修費用之負擔,應先確定究屬建築物何部分之管線,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義務,並負擔修繕費用。即修繕義務決定如下所示:(一) 因八樓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專用之管路漏水,該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二) 因七樓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專用之管路漏水,該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三) 因公共管線或外牆等公共區域維護不當至發生漏水,○○管理委員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四)前開(一)至(三)之請求損害賠償費用不得超過「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內估計修復費用。    七樓區分所有權人:    八樓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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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9
共同持有土地的土地稅務問題回答如下: 1.先向各地稅捐處申請分單繳納 2.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分割糾紛爭議。 可向各地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予以裁處分割.(台北市tel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7522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3.如2.方法無法處理再去法院訴訟 4.如不了解我說的,去call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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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9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房屋稅是可以分單... 但是土地稅不可以啊! 住在那裡的人反正就拖 ... (恕刪) 地價稅可分單......PS你一定?打電話去問. 土地不一定要訴訟才可分割.....請打我說的電話去問如何調解分割....要15,000元規費 你可以把我說的話印下,去問公所代書志工如何依以下土地法分割處分 ...OR打1999去問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 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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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