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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翁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2-11 | 最近登入:10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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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08
離婚後.女兒監護權在我這.至法院提出子女教育費.調解過程時. 原對方一個月需支付8千多元.到子女滿20歲.但對方希望能少一點. 後來改為 8千整.過年當月可不必支付.對方只要支付 8千*11個月. 當時心想.過年對方可能會包紅包及買些東西給小孩.所以心軟就通融了. 結果到現在已經過了6.7年了.對方從沒來看小孩.也沒買過任何東西給子女. 在判決後.第2年 我至法院申請對方強制支付命令.現在每個月都有固定扣款. 景氣 越來越差之下.讓我擔憂.保險費 安親班費.才藝生活費.目前國小一年級 不太懂法律的我. 我想提出兩個問題 1.當初法院裁決後的兩人同意子女教育費.是否能再去法院申請.原有權益.   以當時標準子女教育費.一個月8千多 支付12個月.   還是要從新申請 子女教育費. 兩造法院協調 從新金額?  2.強制執行第3公司規定.每個月只扣除8000元整.但法院強制1/3扣薪.    我是否可以要求第3公司.能夠真正扣 1/3金額嗎?   我又該如何得知對方一個月有多少薪資嗎?    當初執行扣薪時.對方還打來叫我撤銷.不然我就離職.找不用扣稅的.我拿他沒輒.    因為強制執行 她到法院申請女兒監護權.法院判女兒還是由我監護.    她跟法官說如果要支付教育費 他想要把孩子留身邊.法院只給他探視權   從孩子 6個月大離婚至現在7歲了.但她一直沒有來看過小孩.怕影響孩子心理   如果離婚後 有時來看我還不會反對.但從沒來看 突然來看孩子 我能阻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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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