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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2-11 | 最近登入: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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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想請問有關健身房,教練課退費的問題
10/30我在健身房教練的遊說下,刷卡買了6堂教練課,合約有記載「xx健身房應提供三天之審閱期,會員於簽訂本合約後7天內,未完成任何一堂教練課程者,得以書面通知xx健身房解除本合約」
11/1我前往健身房表達要退費,卻被「負責該部門的主管不在、你是用優惠價買的不能退」
等理由搪塞我(優惠價不能退費事前沒人跟我說明,合約也無記載)
雖然現在有答應禮拜一晚上要幫我辦理退費,但那已經是7天的最後一天了,為了維護自己權益,我還是想這兩天先寄存證信函,以免到時發生什麼變故
想請問:
這算是「訪問買賣」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存證信函需要寫出明確要求,我寫「希望撤銷訪問買賣契約」這樣可以嗎?
收件者是要寫健身公司的名稱嗎?還是要寫負責人
寄送地址是要寄到總公司,還是我消費的那間分店呢?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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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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