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毛毛 105-07-07 18:17

身體內疑有殘留醫療器材,該如何找鑑定

因為聽力不正常有怪聲,醫生也只針對疾病做處理,但本身沒有生病,想要找鑑定,不曉得有沒有針對醫療行為,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可以做鑑定的管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7 19: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前往各大醫學中心做檢查,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7 1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前往各大醫學中心做檢查,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7 23:53

 你只是"懷疑"體內留有器材,不應透過訴訟程序聲請鑑定,避免刑事上有誣告問題,民事上你一樣也要支付鑑定費及裁判費。你要做的應該到各大醫院檢查,確認是否真留有器材,再請求開立診斷證明書以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George 105-06-21 14:46
1.想利用已故障的電腦零件經整理及加工做成飾品後(如鑰匙圈),在拍賣網站上販買是否侵權違法的問題? 2.故障的電腦零件都由電腦零件回收業者合法購買取得. 3.已故障的電腦零件品牌以Intel,AMD.Nvidia三大品牌為主. 4.為何拍賣網站上這麼多電腦零件買賣,都沒聽說侵權違法的問題? 5.這類的買賣有人說物品的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比方毒品醫療器材 ....等)通常可以自由買賣自己的所有 物;又有人說請電洽該品牌代理或是經銷商,取得他們的同意認可書讓你方便網拍...百思不得其解?

單純地將電腦零件轉售他人的行為,原本電腦零件上的商標係由商標權人自己使用(或授權使用),轉售該等商品時,依照商標權法商標權人受權力耗盡的拘束,不得向轉售人主張商標權。換言之,單純轉售具有商標的真品時,並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但是,如果是將具有商標的商品進行改造成其他類型的商品,此等行為屬於將他人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上。例如將電路板改作成為飾品,已經不再是原本的真品(同一商品)轉售,此類行為不受商標權耗盡保護,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簡單回答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陳云 105-05-19 08:23

你好,數年前借用朋友的銀行帳戶收取網上販賣醫療器材之所得,被地檢署判決把朋友之存款餘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日前地檢署把案件通知法院。但這筆存款不全是販賣醫療器材的所得,想問一下有什麼辦法向法官申請來把這筆錢拿回來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9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應該只是民事帳戶借用問題,倘若是民事糾紛,沒有您所謂的沒收程序。程序上,針對檢察官的處分不服,可以提起準抗告

2、要釐清?何被檢察署宣告沒收,建議您備妥相關文件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向執行檢察官提出異議,或是針對法院判決沒收部分聲請非常上訴,針對沒收金額是否屬於犯罪所得來爭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云 105-05-19 09:1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應該只是民事帳戶借用問題,倘若是民 ... (恕刪)

律師好,因為朋友數年前在地檢署的口供說他銀行帳戶的餘額都是用來網上販賣醫療器材的所得,以至檢察官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3款規定另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但事實上那筆銀行存款不全是網上販賣,故不應把它們全部沒收。

現在法院的判決書還沒出來。

但問題是現在如果提出上訴,我是以我的名義去法院提出還是叫朋友提出?需要需要提出證據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9 10:04

如果還沒有判決宣告沒收,應由權利人寫書狀檢附證據向法院說明哪些金額不是犯罪所得,不應沒收。若已判決沒收,可以針對沒收的宣告提起上訴或抗告,但仍需提出充足的證據才能獲有利的結果。

阿家 105-02-05 09:56

您們好

去年8月Yahoo拍賣透過e-mail指出,他們收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檢舉,說明我在網拍販售德國保爾範護膝與McDavid護踝違反藥事法,並會將此案轉送戶籍地衛生局處理。

歷時半年後,昨天收到了桃園市衛生局的來函,說明我在Yahoo與露天兩個平台販售以上兩種產品,一共三件...並要求本月中旬到案說明。

在販售前根本沒有注意到護具這種很平常的東西,居然被列管為醫療器材。之後做過功課後,才發現某些廠商生產的器材被歸類為藥事法規範,而某些知名運動商例如Nike等則沒有...

我想請問一下,遇到這種我該怎麼陳述會比較好,會想販售也是因為有了小孩後,想多賺點錢給小孩買尿布奶粉之類的,不然靠維薄的薪水根本無以為繼,且當初大多是找代購買回的...怎知會遇到這種事,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10:50

您好,

 

1、您的行為屬未經核准販賣醫療器材,可能觸犯藥事法第84條規定,如為明知而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以下罰金;如為過失犯者,處六個月以下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除撰擬陳述意見書向主管機關說明外,由律師陪同向主管機關求情,協商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3、未來本案有可能被主管機關移送至地檢署偵查,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才能爭取從輕處置之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良 105-01-30 11:36

我想請問,我的家人於一個月前販賣隱形眼鏡盒,之後收到有人提報,於1/30收到一封衛生局的函,是說因販賣醫療器材相關物品受到舉報,因此可能受罰,要到衛生局說明

家人在販賣期間,不知情有違法問題,且也在一個月前移除了,根據我的詢問賣販期間只有一位買家和她買了三個 總計約200元。(使用手機APP的拍賣平台)

想請問關於這案情,有沒有相關的解決方式,或是是說法,可以把傷害降到最低,希望能尋求相關解決辦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30 12:04

您好,

 

1、未經許可販賣隱形眼鏡,或販賣隱形眼鏡給未持醫師處方簽之人,均會遭到罰鍰。

 

2、可嘗試向衛生局表示,家人係不小心觸法,且僅出售自用之三盒隱形眼鏡,並非藉此牟取暴利,和承辦人員協商不要開罰之其他解決方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0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衛生局證據不充足,可考慮否認之,建議接受詢問前,可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7-27 23:56

想問問各位

我是被機車載的人,對方開車門車禍

車禍鑑定 全部責任都是開車門過失

因為精神賠償談不攏,想請問 要怎麼提出合適的精神賠償

1 因為我還是學生 並沒有工作,但是我可以以基本工資來跟對方要求賠償(醫生有註明需要休養幾個月) ? 

2 醫師有說 出院後需要要看護 開證明 需要多久的時間的看護

3 交通費用 就是我個人回診往返醫院的車錢嗎?
但是我有個想請教的 因為我家住在桃園,可是我在台南出了車禍,家人來照顧我他們的交通費(自己開車) 要怎麼算? 後來我因為醫療上的原因,轉到台北,家人每天從桃園開車到台北 
這樣要怎麼算? (總共開了7500公里) 

4 家人在醫院照顧我,沒上班的薪水

5 回診掛號費、醫療器材費...

6 還有我的頸椎開刀,後遺症是脖子旋轉角度小於常人一半以上,現在我走路過馬路或是要轉頭的動作,我都需要用身體轉,變得很不自然,而騎車跟開車都有影響 

我的傷勢: 頭部外傷合併第二頸椎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及第一至第三肋骨骨折合併肺挫傷、顏面骨骨折右側股骨骨折 

我可以要求多少的精神賠償? 對方是說40萬..

而對方都沒有保險,只有強制險,他因為酒駕也不能領 也說沒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8 06:13

1. 沒有工作就沒有不能工作損害,除非你有打工。

2. 看護需多久?全日還是半日?這屬醫療專業要醫院判斷。

3. 回診往返的交通費可請求,家人的交通費一般是無法請求,但家人照顧如卻有照護必要,可請求看護費。

4. 家人的薪水一般無法主張。

5. 回診掛號費、醫療器材費屬醫療費用,可請求。

6. 這可能有減少勞動能力的情形,但實際上還是有賴鑑定

7. 慰撫金可查詢相類似判決以參考金額多寡。

POOH 104-07-15 06:40

被衛生局約談販賣血壓計一事!!

本人為使買家得以自行維修舊型血壓計~~於拍賣網站中強調販賣血壓計零件與維修技術書本....但因不知買家需求零件 為了省事~~乾脆直接給予買家拆解的血壓計與維修書籍讓買家拿零件自行維修舊機器!!為生局認為有違法疑慮~~糾正我 刑法215條 執行事務之人刊登不實廣告 + 醫療器材廣告罪 + 進口未合法醫療器材 + 販賣醫療器材罪.....請問各大律師~~我到底犯了哪條罪??

您好:

藥商才能販賣醫療器材,您要成為藥商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請問您有藥商執照嗎?執照許可範圍為何? 依您文義所述您涉犯以下罪嫌: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您準備完整證據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Jogg 104-06-28 12:16

律師您好
本人案情說明如下
1.在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下,於拍賣網站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該商品已售出且已下架。
2.現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3.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4.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是否可以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或是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還請不吝解惑 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6-28 16:44
如您所述,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一般民眾陳述非故意,行政機關多半都會接受。但過失部分,通常行政機關會說,您在販售之前應該進行查證,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所以過失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可能不易推翻。 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可以試著多提出一些論述,例如:網路上除了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之外,並無其他販售行為。就情節而言,請求行政機關免除處罰。即使不能免罰,以應處以最低3萬元之罰鍰。
Jogg 104-06-28 11:40

律師您好
案情說明如下

1.在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下,於拍賣網站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該商品已售出且已下架。

2.現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3.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4.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

是否可以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或是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還請不吝解惑 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29 10:45
您好: 您陳述意見時這些法條與意見都可主張,並依此請求行政機關酌減裁罰。 惟實務在故意與過失上的認定會較為寬鬆,通常只要您有認知且有意在做這行為,即構成故意或過失。至於是否認知道此是否為違法行為,則屬行政罰法第8條之問題,故主張酌減的機會較高,要主張完全免責恐有難度。 如您有進一步的法律問題或需要,亦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Jogg 104-06-26 14:22

各位律師先進好

案情說明如下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拍賣網站販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已售出且該商品已下架。 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

若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

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

(請問有可能僅罰數千元或免罰鍰嗎)

還請不吝解惑,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般會處三萬元罰緩,您可以在陳述時,盡量主張非屬故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祥祥 104-04-20 22:27

車禍地點:小十字路口    我方交通工作:機車     他方交通工具:轎車

我方要直線行駛    他方突然從我方的左側撞過來。

我方駕駛人連同機車被撞到他方轎車的左斜前方被載人撞上轎車玻璃之後掉下來

我方受傷人員

機車駕駛人 34歲(女) (上班族) 右腳腳趾輕微粉碎骨折(不需開刀)  ...但醫生開診斷書(建議須休養兩個月..因受傷導致無法上班 )        

我方被載人員 59歲(女)(家庭主婦)  左腳小腿兩跟骨頭斷.腳踝.腳趾多處粉碎骨折..腳底板撕裂傷。(住院)

因受傷導致行動不變 ( 診斷書 建議住院期間9天+出院後6週須看護照顧(親屬)...出院後半年內需複診一週(2-3次) 一年後再拆6隻骨釘)

他方無人受傷

我方機車 機殼多處損毀.............他方轎車 前保險桿凹進去.擋風玻璃裂掉未(破裂)

現在還不知道是誰的錯..因為未滿一個月.不過已經線上申請初步判斷書。

他方一開始就想和解...我方當然不肯。
因他方有保汽車強制險.但沒保第三責任險。我方想說扣除他方的強制理賠的範圍後 要求現金十萬他方覺得太多 說要請調解委員會

*但我方現在因被載人 因左腳 腳趾血液不循環 將有可能 從大拇指屬來3隻須截肢。

所以我想問 我方因該跟他方要求理賠什麼項目. 每個項目要求多少賠償才算合理.那如果腳趾截肢 又因該要求多少。
原本想要求項目:1.醫療費+住院費(強制險不足補現金) 2.住院膳食費 3.醫療器材費 4.因傷導致無法上班費 5.精神賠償費6.後續回診醫療費+後續回診交通費 7.機車損壞費
是否能幫我看看如果方便的話 可以幫我列出兩人各是要賠償的項目和金額....那如果截肢又要索賠多少金額呢?謝謝。

LLP 104-03-16 15:35

請問在網路上賣肌內效能貼布 會違反醫療器材販賣法律嗎?

您好:因為肌肉效能貼布具有醫療效果,我國目前未核准網路虛擬通路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如有違規販售,可依藥事法規定處以罰鍰,若所販售之醫藥用品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亦觸犯刑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LLP你好:

肌內效能貼布(或肌內效貼布)屬於藥事法第13條所管制的醫療器材,若未具藥商資格而在網路販售的話,將有刑事及行政責任,處罰的案例可見http://illegal-ad.fda.gov.tw/CaseDetail.aspx?ID=102W1799

以上供參

LLP 104-03-17 10:45

不好意思

因為我查過“衛生署醫器字號”

他只有一個品牌的肌貼有衛署字號

那…請問如果其他品牌肌貼是“沒有衛署字號”

也可以在網站上販賣嗎?

LLP 104-03-17 11:02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LLP你好:

肌內效能貼布(或肌內效貼布)屬於藥事法第13條所管制的醫療器材, ... (恕刪)

不好意思

我查過衛生署醫器字號

他只有某個品牌的肌貼有衛署字號

那請問其他品牌”沒有衛署字號“的肌貼可以在網路販賣嗎

若肌內效能貼布為藥事法第13條所稱的醫療器材,就必須具有藥商資格始可販售

販售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或輸入的醫療器材,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究竟該貼布是否屬於醫療器材,建議洽詢衛福部食藥署詢問。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06 14:11

      對於近年來正夯的醫美產業而言,醫療器材廠商(以下簡稱儀器商)居於該產業上游之位置,其透過網路、醫學會及召開記者會之方式散布儀器效果之資訊,而衛福部藥事署(即前衛生署)為了規範儀器商招徠業務之行為,藉由藥事法第66條規定使藥商及儀器商刊播藥物(依藥事法第4條之定義:『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廣告前,應將廣告內容所露出之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主管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刊播。(按,藥事法第66條之合憲性曾受質疑,然大法官會議已以釋字第414號解釋宣告其合憲)。然而針對須由專科醫師操作之醫療儀器,即便在送審通過後,亦僅得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上,此部分牽涉藥事廣告為商業訊息之言論,其自由流通受到限制,則為本文關注重點。

 

      按,依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實務上則藉由「跨媒體審查」之方式,大幅擴張「藥物廣告」之認定範圍,依前衛生署藥字第0950333455號函釋示「鑒於近年廣告行銷笨略多樣化,跨媒體之廣告模式日益繁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同一藥物以配套方式不同媒體刊載廣告,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之定義者,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是以,即使在平面媒體上刊載「今天上班有精神嗎,○○○(儀器商或藥商)關心您!」藉由上述跨媒體審查原則,儀器商若有在其公司網站上揭露相關醫療器材之資訊與效能,亦有被視為藥物廣告之虞,理由是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藥物廣告之定義。又,儀器商如有於接受採訪或報導時,明示、暗示或影射器材療效者,依藥事法第70條之規定,亦一併視為藥事廣告。這則函釋使得凡係儀器商所做之刊載之廣告幾乎皆不見天日,所以在實務的操作上,醫療診所可以刊登所謂的「產品及療效」之廣告,但是儀器商卻不得刊登含有藥物品名及/或效能之廣告,其立法目的係為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著想,使消費者不易接觸到該等消費資訊,在無醫事人員的協助下沒有任何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之空間。

 

      然而這樣的規範及控管制度同時也是對於藥商與儀器商言論自由基本權的限制,且無論該言論之內容為何,一併打入冷宮,使儀器商無法直接對消費者作任何關於醫療儀器的資訊傳達,這樣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瑕疵,甚可能有違憲之虞:

 

      一、查,商業性言論不應只是商業活動的附屬,而是重要的資訊來源,然儀器商較醫美診所而言,其擁有自研發、設計包括臨床試驗階段所有研究與製程之文件、專利與技術,作為一個資訊提供者,其得提供第一手且更貼近真實的資訊,且專業資訊紮實,若箝制其言論自由將可能反而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而醫療社團法人之複合型診所則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傳達的資訊皆以招徠消費為目的,因此廣告內容可能會隱藏某些事實致構成誤導的可能性大增。當然換而言之,所有的廣告皆有可能構成誇大不實與誤導,(此部分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消保法第24條之問題,在此先略過),但就資訊提供的精準度而言,如真係以消費者的健康作為立法目的,又何必讓消費者處於黑暗之中,而讓國家基於父權主義之心態代替消費者決定應該接觸或不應該接觸那些資訊!

 

      二、藥事法第67條的管制言論措施,並非對商業性言論自由的最小侵害手段,事實上已逾越必要程度而有違憲之虞:

 

      以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檢視商業性言論之管制所適用之審查標準,管制商業性言論之目的必須符合重大之公益目的,手段則必須合理、適當。而藥事法第67條之制定,規範儀器商之言論自由,使儀器商幾乎不能做直接對消費者端之資訊傳達,其管制目的縱然係為符合重大公益的目的,使消費者之健康不致因錯誤的選擇(選擇了不適合自己需要的醫療儀器)而受到損害,但藥物廣告只能刊載於學術期刊上是否為最小必要手段,則有爭議存在。事實上,如果限制醫療儀器的銷售模式即足以達到規範目的時(例如須醫生操作之醫療器材僅得銷售與醫事專業人員或診所時),又何必嚴格禁止儀器商對消費者的廣告媒介。又或者在藥物廣告下方加註警語標示,例如:「本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服務,請洽各專業醫療診所。」即足以提醒並指引消費者至醫療診所諮詢相關服務,則隨著現代消費者意識高漲,對於資訊的需求及判讀能力皆較以往更甚、其判別力更強,則如同釋字第414號解釋所稱「廣告係在提供資訊」則限制廣告之媒介自應符合比例原則。倘以限制商業交易模式及加註警語標示的目的即足以達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目的時,實毋庸以藥事法第67條全面封殺儀器商對消費者傳播資訊之途徑。

 

      綜上所述,由於前衛生署所作成之藥物廣告「跨媒體審查」之審查標準,導致藥商及儀器商幾乎無法作任何B to C (business to customers)之廣告,其揭露資訊之途徑受限,然而一方面卻反使消費者不易取得第一手、最專業之資訊,而儀器商僅得以藉助某些醫美診所露出產品資訊,使得儀器商揭露相關資訊時必須與醫美診所妥協或受其牽制,本文認為,此並非消費者之福;相反地,確保消費者之「知的權利」始為現代民主國平衡基本權衝突時之正確作法。

 

 

astta7 104-01-01 20:47

親愛的法律諮詢家您好:     請問我的我的國際包裹被海關要求,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許可,我在103.12.17左右寄件給衛生署(醫療器材自用申請書),郵局包裹通知在103.12.9(要我一個月內領取若未領取要延期),請問衛生署審查最快要多久才會寄公文,若時間太長例如60天,我的包裹不就被退貨或銷毀,還是衛生署會先用其他公文讓你去跟海關領貨才繼續審查? 我的問題類似於您的網頁有被提出如: http://mdcons2012.pixnet.net/blog/post/26303897 百忙中勞煩您,以上問題懇求您回覆!(用信箱回覆) ,還是您會留電話交談。 =========================================== Name: Wei-Ren Liau  E-mail: kaoune123568@gmail.com  Adress: 2F, No.394, Chongshan Rd, East Dist, Tainan City, 70169, Taiwan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檢附向衛福部所提出之申請書,並附上回執影本,向海關說明目前進度,並申請延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YH 103-11-27 11:57

一般網路批貨賣家販售醫療器材 能申請醫療器材販售許可證嗎?

我想賣體脂計  我是一般民眾  是否能有管道申請許可證呢

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依您所述,您想在網路上賣體脂計,然因為網際網路是虛擬空間,所以無法申請為藥商,因此網路不能販售藥物。如您自行販賣即會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可能依同法第92條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7 23:32

 您好,未經許可無法販賣唷!否則會有觸犯藥事法之問題。

cyh sir您好:有關醫療器材申請販賣執照等問題,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 與我們連繫,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PrinceYS 103-11-10 03:02

我妹於人發生車禍,他在騎機車前有看前方
但前方無那時無路人,當他快騎到哪裡時突然老伯走出來
我妹緊急煞車要閃老伯,然後連人帶車飛出去...
當他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地上,當時並無撞到他
我妹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那,連受傷的擦傷都沒有..
也有打電話叫警察,警察也有問老伯他兒子,他兒子跟警察說他們去吃中飯
然後老伯自己一人走媳婦兒子走在後面,完全沒人去攙扶老伯
我妹說他有聽到他媳婦叫他爸爸小心有車...
然後我妹說不知道老伯自己是嚇到還是怎樣就事了,之後警察就私底下跟我妹說那條路是霸王路,路人要過就是要過,不管你有車無車....
送去醫院老伯他加人口氣都沒有很兇之類,可是一般人家裡的人被撞到送醫一定是會口氣不好 ((再這就讓我們有點懷疑了
醫生跟他說腦有孺內出血說有八個點,但並沒有說明八點
剩至為什麼會這樣,又或著老伯自己本身就有生病之類,在那當中我妹有詢問過老伯的兒子
可他兒子一直跟我們說他爸在加護病房遲遲不讓我們去看他也遲遲不說他爸爸有生什麼病
當老伯要開刀時才打電話跟我妹說他爸爸要開刀什麼的
這當中我們有去找附近的監視器,也詢問過當地里長....
可里長說那支監視器根本就沒運轉,害我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然後老伯兒子有傳簡訊來說甚麼我們都沒去看他爸之類的
到現在他兒子去申請調委,然後一口氣開價就要90萬
第一次開始去調委中說90萬不包含強制險然後這當中包含13萬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然後幾萬塊是醫療費、幾萬塊他是要給看護費用、然後又說阿姨沒工作什麼的、然後照顧兩個家庭費用,然後證明是拿急診室的證明,又說他爸人都進一半棺材裡
第二次去費用有變94萬,我姐就問他說為啥多出4萬,他就跟他說4萬是醫療費用然後證據上面他自己寫多少錢多少錢,13萬一樣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10萬是精神賠償費用、幾萬塊是要給他阿姨的看護費用之類,幾萬塊是要給他們家未來3年收入的費用,證明還是一樣拿急診室證明然後老伯他兒子還說每過一個禮拜就要多加4萬塊的醫療費用....我姐又問他那現在老伯怎樣
他兒子說他手現在還是會抖這樣,他兒子拿一堆發票上面寫的是購買醫療用品的發票去調委
而發票上面的品項事:病床、輪椅...等醫療器材,調委的人跟他說你有些發票不包含在賠償裡面,上了法院也不可能這麼多錢,對方又遲遲不上法院解決這事情,這讓我們一直都很懷疑對方有問題
之後又約下次調解,可到下次調解的價錢都要100多萬了,害我妹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現在敗就敗再沒證據...
請問各位律師我妹這事該怎麼幫他除理到呢,謝謝 

車禍案件中,對方常會獅子大開口,但所請求的數額,很多通常在法律上都不成立,也沒有證據做依據,如果對方不把金額減少,不必勉強和解,就進入訴訟來攻防,針對對方的請求指出無法律證據依據的部分,也針對過失比例來爭執(要送鑑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0 19: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請求金額不合理,可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其請求之依據加以攻擊之,請求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損害之額度,及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分擔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羚羚 103-11-08 18:15

 在G-Mail收到的信,當下才知道在網拍上賣的是違法的(排卵、驗孕試紙),因為自己也是在使用,平常也很少知道這方面的常識,但收到信後上網爬文,有看到很多人都被罰,也有人說會先說到警告公文,再犯才會開罰,那請問我現在到底要怎麼辦呢? (網拍上沒有任何交易紀錄),收到信後已經有立即下架和刪除臉書資訊,聽說會被約談,請問我該怎麼辦?另外請問現在都是G-Mail發通知信的嗎?可是我也沒有收到任何電話通知警告或者是一般郵局送信收到警告信? 這樣的話是正常的嗎?

(以下附上我的G-Mail來信內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servicefda@gmail.com>  11月6日 (2 天前)   寄給 我 王小姐 有關台端於知名拍賣網及臉書社團販售醫療器材用品 依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號公告修正「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藥商可依本公告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第一等級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之郵購買賣通路販賣,其餘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醫療器材目前並未開放於網路販售,合先敘明。本署業已函請網路平台業者協助移除案內網頁,並提供台端資料,俾利後續衛生機關查明處辦。 依一罪一法條款,請台端立即停止販售相關醫療器材 近日會再將正式公文寄予府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復
沈恆 (沈律師) 103-11-08 18:38
您好!
食藥署應已掌握您的違法事證,email並已告知您不應違法網路販售醫療器材;當然email不是正式公文,您若有疑慮,可等收到正式公文再依指示到案說明;依您所犯情形最輕處分是新台幣三萬元,最重甚至可能有刑責,最好趕快停止違法行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再轉到衛生局進行裁罰,而衛生局裁罰前,會先給您陳述意見之機會,基本上應會裁罰三萬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直接致電承辦人員確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致電衛生局確認約談時間,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羚羚 103-11-09 11:10

 在收到e-mail的當下就已經把商品全部下架...但有個疑問...我的商品全部都沒有售出紀錄,這樣的話,我要怎麼說?而且沒有先勸說就開罰?這樣是合理的嗎?因為網路上爬文看到有被被約談的都說去就直接開罰了,根本沒有勸說...我到底要怎麼跟他們說比較好呢?

羚羚 103-11-09 11:14

 而且被開罰的人都說,儘量不要跟他們說,他們沒有先警告就開罰這件事,不然會罰更重....
而且遇到的承辦員好像態度都不是很好...只想讓你趕快簽了名就離開...那天說的話有什麼要注意的嗎?唉....第一次跟法律扯上關係,真煩!

Egg 103-10-03 12:15

車禍發生日期:103.05.13
我右手手腕骨折 右手無名指開放性骨折 肌腱斷裂及血管一條整條斷裂 右手小拇指開放性
骨折(醫生說碎成三塊還不到粉碎性) 全身多處擦傷 挫傷 瘀青
現在兩根手指遠端關節攣縮 已經無法彎曲伸直 醫生也說無法復原了

對方有強制險 第三責任

我行駛機車道 時速約40~50(機車道速限40 初判表被寫超速)
到對方轎車車門邊 對方突開車門將我撞飛 由於是撞到中段 車頭瞬間改變方向 所以人飛
人行道 沒遭到後車追撞
http://ppt.cc/azIr 機車遭撞後
http://ppt.cc/DN9K 現場圖
http://ppt.cc/YIFB 初判表
http://ppt.cc/uafy 同事拍的

目前支出費用
醫藥費:25000左右(上下班出車禍 所以有勞保免部分負擔)交通費:13000左右(每次來回醫院約220元計程車費)看護費:36000(需人照護一個月)


薪資損失:198000 醫生診斷書註明需休養6個月 去年扣繳憑單上薪資平均33000車損:15000醫療器材:1000左右


超速部分,到時候會有肇責問題嗎? 從右側開門不管我速度多少,應該都不影響事故的發
生?對方的是跑車,車門也整個壞掉,假如有肇責問題,說不定肇責幾成的車門就吃掉很
賠償

昨天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只願賠21萬含強制險 且說之後的醫療行為都不能申請強制險(我現在仍持續復健)
甚至跟我說 我是上下班途中受傷 有領勞保不能跟他們要求薪資損失  是他們不計較 且只願賠前三個月薪資 
然後我說我手指關節攣縮對我以後有影響 他們還說他們手指也不是直的的風涼話 讓人嚥不下這口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過失明確,若其所提出之和解金額不服,可以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先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並求償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馬克 103-08-06 09:20

律師您好
小弟家裡經營醫療器材行,網路上也有網站提供產品資訊。去年年底時被衛生局查獲部分產品資訊內容因未經衛署廣告字號核可而違反藥事法66條被開罰20萬元。(真的好貴)
有問題想請教

1.當時查獲期間剛好處於我們店停業中,有向國稅局申請停業,但是因不諳藥事法,所以並未向衛生局繳交藥商執照,最後在訴願階段被以法人消滅未完成理由駁回,這樣如果打行政訴訟會有勝算嗎?

2.本來小弟想說摸摸鼻子分期把罰鍰繳掉就算了,但是真的很不甘心,也許我今天有疏失沒錯,而且內容絕無誇大使用效果,但是國家用的手段卻是如此嚴厲,低消就要20萬,以現在店面的獲利來看真的是太重了。陳律師你認為如果打行政訴訟會有效益嗎?

陳華明 (律杏) 103-08-06 20:06
您好: 您播出的內容雖無誇大療效, 但終究是藥物廣告. 而依藥事法第66條第一項, 是一定要事前送審才能刊的(這種事前審查的規定有違憲疑慮), 違反的話依92條第2項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 所以純就法條規定, 衛生局是有理由的. 至於20萬您覺得過高, 但這是立法委員自行立法的空間, 應不違憲. 即使已停業, 法人未解散登記前仍存在的. 行政訴訟是否會勝訴, 這一定要看到您的訴願決定書才能判斷
向如雲 102-11-27 12:24

律師您好:我開了一間運動用品店,因為球友難免會遇到需要護具類的商品,剛好簽約的廠商也有販賣類似的產品,所以我就進了一些來販賣,而我也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也有寫「醫療器材」,可是,廠商的產品,卻無「許可證字號」,不知道這類商品,我是否能販賣?若廠商真的無申請,而我又販賣了,那我是否會被裁罰?因為今天剛好有人突然來查執照,所以有點擔心…畢竟我只是做小生意,若遇到法律問題真的無處協詢,謝謝><

 建議販賣有許可字號之產品,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器材屬醫療器材,但確未取得許可證,則您們會觸犯醫療法之規定,會受行政罰及刑罰之處罰,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uling 102-11-19 12:06
律師, 您好! 我公司是電子產品製造業, 想生產藥盒機, 提醒長者按時用藥的機器. 不知此藥盒機是否屬於醫療器材必需受到藥事法規範? 如果我們想整合個人健康器材 (如血壓, 血糖, 血氧... 等外購儀器) 將測得資訊整合透過藍芽送到平台供用戶分析. 請問這種服務也會受到醫事法的規範嗎? 謝謝您的協助. 楊玉玲 / 新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單純的藥盒機,應尚有藥事法之適用,但其中若有涉及藥物功能之廣告,則仍有可能會涉及,另協助規劃整合的部分,則要視內容而定,由於此部分會涉及模糊地帶,所以要經營此部分,一定要先釐清,否則很容易陷於不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安 102-11-16 14:26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因為我媽在前陣子撞了一位82歲的老人家..腳斷了2截也都接回出院!但是出院後對方不讓我媽去探視! 現在開始調解 但是金額一直談不攏(30萬:精神賠償 醫療器材 看護費)對方律師跟我媽說 如果告上法院 我媽會被關還要賠更多錢! 想請問一下 我媽如果真的跟他們跑法院這樣是被告過失傷害嗎? 真的會被關嗎? 我媽媽沒有任何不良前科! 感謝>M<

沈恆 (沈律師) 102-11-16 14:47

您好!過失傷害若因金額談不攏無法和解,只要態度良好,雖可能會被判刑,但不一定須坐牢,應有機會可易科罰金;不過,在能力範圍內盡量達成和解才是上策。以上謹供您參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只有態度良好且有和解誠意,則應該都會易科罰金,但和解未成,仍會先面臨被起訴的壓力,進而判刑,所以若能在可接受範圍內和解,則應盡力促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事務所可以代您跟對方談判,可提升和解機會,如有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小惠 102-08-31 14:27

主旨:有關 台端於網路刊登販售 "韓國 OK蹦"醫療器材廣告,疑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請 台端於XXX年X月X日X時整,前來本局3樓食品藥物管理科說明,請 查照.

1.請問聞中提到陳述書,我一定要先準備好帶過去嗎?內容我該寫些什麼?

2.上網看了一下,好像至少都要罰3萬元以上,但是一包OK蹦,利潤才10幾元,卻要罰到3萬,真的罰得很重,很難負擔得起!請問除了到案說明的態度外,有沒有什麼情況可以讓承辦人可以從輕裁處,或網開一面再給我次機會,還是說只要到案說明就一定得罰了?

3.請問商品若說是國外旅遊帶回來的,用不到才PO上網,這樣會不會因為"醫療器材輸入"的關係,反而最加一等?

煩請各位律師幫幫忙,讓我知道該如何處理才較為妥當,感激不盡~

小萩 102-07-25 23:02

想請問一下我在今天7月25收到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的信,說我在之前奇摩拍賣上販售"玻麗舒疤痕護理凝膠"醫療器材,涉違反藥事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於做行政處分前,通知陳述意見

我當初是因為剖婦產有多買幾條,想說用不到上網賣掉好ㄌ,也只有三條,這樣會不會被罰錢壓,現在個ㄍ頭兩個大了,這樣會被罰錢嗎,我應該怎麼處裡才不會被罰錢壓

沈恆 (沈律師) 102-07-26 02:38

除非確實不是您所販賣的,否則很可能會被罰三萬元。以上謹供您參考。

小萩 102-07-26 12: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除非確實不是您所販賣的,否則很可能會被罰三萬元。以上謹供您參考。

是因為我買的東西算是藥品嗎?那個是剖婦產搽傷口讓傷口疤痕比較平整比較不會紅紅的,衛生局寄給我的信上面名字有打錯,有救嗎?我是xx萩他打成xx荻!

唉,當初嗎比我賣還貴已經賠錢賣了!現在又要賠三萬!一個月賺沒多少錢,還2個小還要養╯-╰)/ 

真的好煩惱喔!

吳忠德 (律師) 102-07-26 14:32

你好!

基本上只要是有醫療效果的物品,通常衛生局有管制,不允許一般人買賣,
只能有特許的商店才能販賣,如藥店,所以常有一般民眾在網路拍賣而受罰

建議您主動和承辦人協商 ,表達你不是大量販賣而且是初次販賣,
看看能不能用最小罰緩處理,或是你也能找當地議員幫你跟官員協調

小貓 102-04-30 10:53

想請問一下,因為老闆當初有向大陸進口電子儀器,(個人自用的,沒有要販售)
老闆也不太清楚相關法規就訂購了,在海關的時候儀器疑似被判定為醫療器材,並呈報給衛生署。

想請問如果儀器真的被判定為醫療器材,因為收件人掛的是我(老闆有的東西也是直接寄到公司掛我名子)是不是會有什麼相關刑責呢??
是不是會被判刑坐牢或是罰款呢?

剛出社會一年多就遇到這樣的麻煩事情真的很緊張,想請問如何解決?!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5-01 00:23

您好,首先藥事法第13條規定:「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若販賣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84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您為老闆的受僱人,即使主張受僱人責任,但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至少也會有罰金責任。經驗上來看,如果您於偵查中認罪,則獲一審法院為簡易判決機率較大,也就是只要罰金刑,有期徒刑不會超過6個月。建議您準備好相關公文與證據,這類案件通常審理速度很快,未免被突襲,還是建議您請專業律師協助。歡迎來信或來電連絡。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2 14:34
回覆 小貓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一下,因為老闆當初有向大陸進口電子儀器,(個人自用的,沒有要販售)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只要您說明是老闆用您的名字訂購,就不會有藥事法的問題,至於處罰罰金是要針對法人,不是行為人,行為人只有明知是藥事醫療器材還販入才算,您老闆部分,建議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lenny 101-04-30 12:44

我之前在一間牙醫診所工作,從面試(約一個禮拜後通知)接著試上2天班到後面他通知錄取我直接進入試用期,不管是試上的2天還是試用期的這段時間我都用很認真的態度且沒做出任何傷害醫院或破壞醫療器材相關的事情,且也完全沒偷懶,但是這段期間我發現她一直再做其他面試的動作就覺得很奇怪每診都有2個跟診助理為什麼還要繼續應徵人員不過我也沒多想,

直到有天來了一個新的助理開始試上我也很認真地教那助理我所知道的東西,只是沒想到2天後他錄取了我也被解雇了,老闆娘只說他知道我很認真學習,企圖心很強,也很快的進入狀況但是抱歉你身高不夠沒辦法使用我們的X光所以你明天不用來了(這問題明明就有很多解決方法)

這根本就是拿我先擋它需要人員的位置直到他有應徵到滿意的人員再把人踢除不適嗎?

我想問
1.他這樣做有任何違法
2.他沒幫我保勞健保
3.沒資遣
4.沒有非自願離職
2~4項他說因為他在一個禮拜內就解雇我了所以當初就沒幫我保勞健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他這樣做有任何違法

本案雇主的行為已屬違法解僱
2.他沒幫我保勞健保

縱然屬試用期仍須保勞健保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鮪魚 101-04-26 19:54
律師您好 小弟今年因為韌帶斷掉 買了一個8000塊的十字韌帶護具, 用了一個月後就沒在用了,一般來講除非以後韌帶又斷 才有可以在使用它 因為8000塊不是筆小數目,所以才想說上網賣掉,補貼一點 我就在露天拍賣上以4000元的價格出售(原價的一半), 後來就被拍賣下架了,然後在這裡拜收到衛生局來函, 說我違反藥事法,但並無說明是哪條法規, 我就開始很害怕,不知道為什麼有違反藥事法,於是上網開始爬文, 原來一般網路上不能販賣藥品醫療器材之類的 (鬼才知道), 我賣出的?自己的二手品,並無牟利意圖, 而且也沒有宣稱療效, 此種十字韌帶護具的功能僅僅在於固定膝蓋活動範圍, 並無侵入性(人體)的行為,也沒有任何療效 我爬完文後理解到 幾乎所有被衛生局發函約談的人,下場都是罰錢, 只是看來看去,金額從3萬.6萬.20萬 甚至60萬都有, 問題來了~~~想請問各位朋友, 不知道以我的情況 會被罰多少錢? 下面轉貼原始拍賣的PO文: 標題: 膝蓋 十字韌帶 肢架 支架 護具 送拐杖+冰袋 內文: 十字韌帶 肢架 2012/1/15購買當時買8000, 用不到2個月,大約9.5成新,外觀新 功能好 因為現在不需要用了,所以便宜出售 與原價6500的簡易支架比較,材質堅固、穿戴方便(快扣型) 還送價值400元拐杖(只用一個月非常新)+冰袋 ps.有些保險公司沒有給付此項護具,請詢問清楚您的保險業務員, 若有給付 當然跟廠商購買(反正不用錢),若無給付則可以跟我購買 買了之後您還可以再賣出,實在划算 規  格 S / M 產品材質 鋁合金,進口熱塑樹脂,泡棉,織布帶及專利可調式關節 功能說明 配合復健可控制及固定膝關節之活動範圍 適 應 症 膝韌帶受傷或重建手術後復健 穿戴方式 1依據病患之大腿、小腿腿圍,先調整繫帶長短 2將護具套上,第二趾位於護具中心線上,膝關節調節盤需對稱於膝蓋兩側 3先黏靠近膝關節之兩條繫帶,向上、向下依序黏好繫帶 4內外二側支架需平行相對稱;需注意不可穿起來往前外翻或往後內翻 5膝關節之角度可依復健情況與醫生指示作調整 注意事項 備  註
陳政宏 (陳狀師) 101-04-26 21:51
由於你的情況並不嚴重,應該是罰三萬以下~
鮪魚 101-04-26 19:51
謝文明律師您好 今年因為韌帶斷掉 買了一個8000塊的十字韌帶護具, 用了一個月後就沒在用了,一般來講除非以後韌帶又斷 才有可以在使用它 因為8000塊不是筆小數目,所以才想說上網賣掉,補貼一點 我就在露天拍賣上以4000元的價格出售(原價的一半), 後來就被拍賣下架了,然後在這裡拜收到衛生局來函, 說我違反藥事法,但並無說明是哪條法規, 我就開始很害怕,不知道為什麼有違反藥事法,於是上網開始爬文, 原來一般網路上不能販賣藥品醫療器材之類的 (鬼才知道), 我賣出的?自己的二手品,並無牟利意圖, 而且也沒有宣稱療效, 此種十字韌帶護具的功能僅僅在於固定膝蓋活動範圍, 並無侵入性(人體)的行為,也沒有任何療效 我爬完文後理解到 幾乎所有被衛生局發函約談的人,下場都是罰錢, 只是看來看去,金額從3萬.6萬.20萬 甚至60萬都有, 問題來了~~~想請問各位朋友, 不知道以我的情況 會被罰多少錢? 下面轉貼原始拍賣的PO文: 標題: 膝蓋 十字韌帶 肢架 支架 護具 送拐杖+冰袋 內文: 十字韌帶 肢架 2012/1/15購買當時買8000, 用不到2個月,大約9.5成新,外觀新 功能好 因為現在不需要用了,所以便宜出售 與原價6500的簡易支架比較,材質堅固、穿戴方便(快扣型) 還送價值400元拐杖(只用一個月非常新)+冰袋 ps.有些保險公司沒有給付此項護具,請詢問清楚您的保險業務員, 若有給付 當然跟廠商購買(反正不用錢),若無給付則可以跟我購買 買了之後您還可以再賣出,實在划算 規  格 S / M 產品材質 鋁合金,進口熱塑樹脂,泡棉,織布帶及專利可調式關節 功能說明 配合復健可控制及固定膝關節之活動範圍 適 應 症 膝韌帶受傷或重建手術後復健 穿戴方式 1依據病患之大腿、小腿腿圍,先調整繫帶長短 2將護具套上,第二趾位於護具中心線上,膝關節調節盤需對稱於膝蓋兩側 3先黏靠近膝關節之兩條繫帶,向上、向下依序黏好繫帶 4內外二側支架需平行相對稱;需注意不可穿起來往前外翻或往後內翻 5膝關節之角度可依復健情況與醫生指示作調整 注意事項 備  註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先爭執是否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再者,依您所述之情節,縱然有違藥事法規定,但因本身屬不知且所得金額也不高,因此,也可以主張應依最低金額處罰,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ily 101-04-11 13:41

公司於2012美容展期間有刊登一台儀器的說明於大會場刊上,因為稿件並非公司所製作,現在收到通知說:這台儀器的說明,屬醫療器材,違法刊登,最高處60~2500萬罰款. 4/18需要到案(衛生署)說明,我方該有如何作說明,可以避免罰款????????

沈恆 (沈律師) 101-04-11 14:3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mily 101-04-11 14:50

因為敘述的文案是外包的學生美工上網去抓別人網頁的資訊,因此,我是否可從哪種方式切入點,進行4/18到案說明的內容,例如:儀器的進口貨單說明,還是?當時美工上網去抓的別人網頁資訊說明.該如何進行下一步,是比較安全的??

JEREMY 101-03-27 12:48

之前我有看過一則報導,再說一家廠商違衛生法,在網路上販售耳溫槍,束腹帶,等等  罰款之三萬元。

那我想請問,1.假如已經申請藥商與醫療器材用品是否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如不能,是否要以運動器材來販售?還是以申請美妝保養販售?
2.醫療器材束帶,如要廣告,或購物台,是否有不能說之詞,或注意那些法律條款
3.我翻文翻很久了,我需要清楚關於醫療用品束帶的相關法律
4.是否從運動器材申請到醫療器材用品,很多問題要注意很麻煩?建議申請是否?

因本身屬流行精品服飾類,可是怕不清楚法律會被抓罰款,但是如果不是流行精品服飾類,對本公司稍有些影響.

沈恆 (沈律師) 101-03-27 14:30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