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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琴 105-07-08 16:20

請問只有匯款跟轉帳紀錄 還有對話錄音以及電話錄音 能夠告他嗎

只是沒有借據而已這樣可以當作證據

您好:

借貸關係存在不以必有書面借據為限,依您所提證據內容,若已明確,仍可作為證明使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8 21:3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民事法上契約之成立,基本上並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若以您所持有「匯款跟轉帳紀錄 還有對話錄音以及電話錄音」等資料,亦得以作為成立契約契約內容之證據
  2. 惟在民事上的主張究竟為何、以及對方是否另構成刑事責任,仍應再依據現有證據仔細檢視而定。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105-07-08 15:54

跟一個男生出去幾次都是對方主動付錢 

有時候會主動給我現金要我好好吃飯
他每次都說看我沒工作他出就好 
現在我有工作後 
他突然說要我還他 
不然就要告我詐欺 
因為他買的東西被我收下 
如果我乖乖跟他出去就沒事 
可是從來沒有任何訊息紀錄或是口頭上有說我跟他借阿 
他以前也都說不用還只是想幫我 
p.s.我跟他沒有任何匯款紀錄或借據

請問他告的成詐欺

您好:

要視你們之間是否有其他約定而定,若未有任何約定,則您應該未有詐欺犯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致構成詐欺,不用過於牽就於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8 21: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您所提供的資訊,並未再一開始就提供錯誤的資訊使對方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財產給您,主觀上既無詐欺意圖、客觀上也未見詐欺行為,應無得成立詐欺罪。
  2. 另一方面,如果對方無法提供任何實質証證給檢察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也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3. 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8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您無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8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您無過度擔心,對方之請求可置之不理,可考慮錄音蒐證,以利日後訴訟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琴 105-07-08 15:28

請問我只有匯款單跟轉帳的紀錄能不能當作借據

跟他的對話內容也有保存這樣能夠去法院告他嗎

能夠申請法扶嗎

  1. 對閣下所述,本所仍惑不解,建議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說明案情細節俾便協助,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2.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8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能否申請法扶,須符合一定之資格,若資格不符,則無法申請之,可考慮直接委任律師提出證據,撰擬書狀提起訴訟向對方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8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能否申請法扶,須符合一定之資格,若資格不符,則無法申請之,可考慮直接委任律師提出證據,撰擬書狀提起訴訟向對方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7-07 01:56
大家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 前男友的父親欠了我一筆錢(家人都知道,可以說是前男友母親叫他跟我借的) 分手後避不見面,前男友也騙我說他爸跑路,事實是根本沒跑路 這麼多年來不聞不問,直到我兩年前上門討錢 他爸同意分期攤還,還沒幾次又失聯 最近我和我朋友上門討錢,他家人又在騙我說他們不知道這麼多錢 他爸有在場,因為前男友父母信用都已破產 協議之後前男友弟弟自願簽本票借據給我,幫我督促他爸還錢 還自己留電話給我說沒還告訴他,他會處理 我和朋友完全無恐嚇威脅是他弟弟自願 畢竟當初這筆錢是用在房貸及家人保險等等 現在又失聯了,失聯前媽媽說要用她名字簽本票給我換弟弟的本票回去 還說這筆錢她還,我拒絕換本票,畢竟她信用破產,財產也都登記小孩名下 她說弟弟要叫流氓找我,後來又改口說沒有說了一堆自己很可憐怎樣怎樣 我直接回她當初借錢的時候叫爸爸跟我借,還錢了才在說你們不知道這筆錢的事 要跟爸爸切割什麼的! 現在他們又開始避不見面了,我想請問大家 (1)前男友弟弟在無威脅恐嚇下自願簽的本票借據我可以拿去裁定嗎? (2)我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3)我有錄音,及對話記錄證明他們欠我錢還惡意不還這樣有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7-07 02:06

本票也是有時效的,應盡快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方有任何抗辯都需自己提出證明,不用猶豫延誤時機,否則讓對方從容脫產求償無門了。

小白 105-07-07 01:36

債務積欠我太太已有40多萬

當初以投資名義邀約,借10萬元承諾1個月給利息5000

只給幾個月後又再邀約同比例增加

借到40萬後就因為債務人說投資失利沒再給利息

後來避不見面,現在連本金也拿不回來

當初債務人有簽借據本票共50萬

但由於債務人家人是律師

想知道這樣如果打官司能拿回多少?或者有哪些執行力?

因為債務人早已聽家人律師的意見把名下財產清空了

 

你好:

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返還借款清償利息,若無效果,則以積欠之本金及利息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若對方有脫產之情形,要先聲請假扣押,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小江 105-07-05 23:40

各位律師

我想詢問,當初對方19歲,因為家庭經濟因素,想幫父親還債向我多次借款,其中有還款幾次,但之後就躲避了。(對方欠款11萬)

現在證物只有:對話訊息、借據本票、匯款紀錄、調解委員不成立、存證信函

對方父母也願不和我們見面,對方妹妹也只告知我們對方是騙我們的,父親根本沒有欠債。


去年去法庭,要求對方不當得力返還,法官告知我因為對方被通緝,對方不會出庭的,所以如果我要直接判決,結果會對我很不利,除非對方出庭承認。

前兩個月發現對方已經被抓了,所以重新提告,但今天調解說明會時,法官說對方已出監,而對方今天也未到,又變直接告對方。

我怕下次出庭時,對方一樣不會出庭,那我是否又只能要求撤告了?

 

沈恆 (沈律師) 105-07-06 07:48

對方受合法通知後未出庭,可請求一造辯論判決,並不用撤回起訴,但仍需依您所提證據認定事實而為判決。另外,如果發票人開立本票時已滿二十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更簡便的程序。

小江 105-07-07 00:39

謝謝沈律師

因為當時對方借款時簽訂的本票借據,對方未滿20歲,所以法官說對方沒出庭承認,會沒有法力效用。如果我堅持判決下去,情況會對我很不利,希望我把對方找出來或對方家人再來提告。(但對方家人也不願出面)

 

怕到下次開庭要求一造辯論,法官還是希望我把對方找出來的話,請問請律師幫忙,費用大概要多少呢? 

ZaphKiel 105-06-30 22:39

一年前我的某個親戚向我媽借錢  借了70萬  但是當初因為認識就沒簽借據

現在還了20萬   當初有利息  現在怕她還不出來  就跟她說不用利息  至少一個月還一萬  但是他一直拖   現在還有50萬我叫他簽本票  他也說好  

請問  假如他簽了1張2年50萬的本票   時間還沒到    

我能申請假扣押防止他脫產嗎?

還是說可以叫他簽一張不限時的本票(我查了一下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我能先對他進行假扣押

你好:

本票雖然可以未載到期日,但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發票年、月、日係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者,無效,故還是要記載發票日。但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票據權利之請求權時效,對發票人而言,自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自發票日)起為3年,超過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故在時效經過前,就要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假扣押裁定要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准予假扣押後,要提供擔保(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提存後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債務人可以要求你限期起訴,若不起訴就會撤銷假扣押裁定,故若不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清償債務,無法以假扣押之手段長期查封或扣押債務人之財產。 若要避免債務脫產,建議請債務人提除足額之擔保,例如設定抵押權、提供連帶保證人信託之讓與擔保等等,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聲請假扣押,需先蒐集對方有脫產之虞之證據(如錄音),方有機會通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elly 105-06-29 23:05

兩年前我用個人信用貸款(利率較低)幫先生償還車貸&信用卡債還有酒駕罰款,先生也同意每月固定從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去扣繳信貸,我就從網路設定固定轉帳的日期和金額。我們基於夫妻互信,並沒有簽訂任何借據。如今先生因長期酗酒,我們無法共同生活,我也害怕先生施暴,於是我帶著小孩離家(我們有申請保護令,但是還未核發)。先生不願離婚並告知我,他已將他的銀行帳戶凍結,但是這個月仍由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我從離家後並未再去更改轉帳設定,但他現在要求我要將轉入的金額還給他,我不做回應,也不承認我有幫他還債。他是做垃圾清運的,他就將自己的垃圾清運權讓渡給自己的弟弟(我的小叔),契約內容包含我先生所有客戶及客戶的匯款,並載明我先生的帳戶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異動,我的小叔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我在三天內將匯入我帳號的錢退還,說我涉嫌觸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請問這樣能構成侵占嗎?我需要對這個存證信函做回應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存證信函,可完全置之不理,若對方以可能準備對您提告,就不要跟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可帶對方對您提告後,前往警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前,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並於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6-29 23:38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因對方有每月匯款給您之紀錄,似乎可以佐證你們之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就不會有侵佔問題,但仍要以明確事實加以判斷較為準確。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20: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帳戶的轉匯是基於您與先生間的約定,款項匯入您帳戶就是歸您個人所有,不論是主觀意圖或是客觀行為皆不應論以侵占。 該存證信函所載並無法律上的理由,因此可不予理會。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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