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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 105-02-26 18:39

律師好,

公司說我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將我解雇,請問這樣合法嗎,我根本沒簽過甚麼競業禁止的約定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6 18:51

您好,

 

員工除有於勞動契約或其他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外,法律並無限制禁止員工競業的行為,是以本件公司乃非法解雇,您可請求繼續勞動契約,或選擇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傑克 105-02-15 11:09

律師 您好

想跟你們請教一下法律問題  在過年前收到前公司委託律師寄給我律師函 函中載明 因為發現我目前由我太太的名義開立的新公司 在fackbook 上的粉絲團上有載寫之營業項目與前公司相同 認為我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 但我在該公司離開時最後一刻  對方的董事長要求我在離職單上寫 (本人保證不到同行公司上班) 才讓我離開該公司  所以本人迫於想離開而寫下  但是離職後前公司均為給予 競業禁止的補助金  那麼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無效???

前公司董事長 在我在職期間 有借給我一筆錢 當初協議每月由薪資扣款 也扣款一年多之後 該公司因為營業額大幅提升  該董事長有跟會計部門交辦暫停扣我款項 待他通知何時扣款 在進行扣款 且我有他交辦停止扣款之文件 多次我問該董事長  什麼時候開始扣回借款  該董事長均表示  不急   在我遞送辭呈時與他面談 也談到借款問題  他也表示那筆借款不用還 他會把借據撕毀 此段談話因為只有我跟他兩人在他的辦公室對談 所以我有錄音  這將來如果對方提起訴訟 是否表示借款他已同意不用償還的證據  這樣錄音有沒有違反法律   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我目前的生產產品雖然與前公司雷同 但是客戶群完全不同 將來如果真的提起訴訟 我該如何舉證 對我比較有利????  目前他們的律師函表示因為我違反競業禁止 破壞了前公司對我的信任 要求我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反還餘款  我該馬上回覆律師函呢? 還是等對方提告之後 在進行抗告??

麻煩律師們的協助

 

謝謝!!

染兒 105-02-01 17:12

近日收到前店家寄來的民事訴訟函,內容是競業禁止糾紛,簽訂時是18歲(沒有監護人同意),前店家要求賠償30萬的業績差額,想請問:就算競業禁止條約對未成年無效,還需要賠償這比費用嗎?

他的證據就只有守則內容,業績下滑也是景氣差,不是只有他業績下滑。

在前店家只是助理職位,也沒有任何客人,技術方面也是有上過補習班證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7:33

您好,

 

1、簽訂系爭競業禁止條款之契約,實與日常生活行為無關,故您簽署後系爭契約法律上為"效力未定",在經過承認前是不生效力的。

 

2、且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勞基法之規定,包含勞工有接觸營業秘密、雇主有正當的營業利益以及給予勞工合理賠償等,若有違反契約均屬無效。

 

3、依本案看來,您應無須賠償前店家任何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byron 105-02-01 02:39

半年前發現之前員工在附近店家上班,導致這半年業績明顯下滑,想起之前有簽訂員工守則中“競業禁止“的條約,說明2年內不得在一公里內開店上班,但是員工在簽訂這員工守則時只有18歲,這樣我還能做什麼動作要求她離職呢?有辦法告他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你好:

對方簽約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競業禁止條款恐不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要件,所以要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縱認有民法第77條但書之適用,但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已將以往之司法實務關於競業禁止見解明文化。 要先研判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上開要件規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2:52

您好,

 

1、對方簽約時僅18歲,一般實務上會認為,這種具有相當程度影響權利義務的契約,縱使未成年人簽署了,仍屬"效力未定"。

 

2、您可依據雙方勞動契約內容,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由作為解僱之依據,或依勞基法規定,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職務卻不能勝任"之理由解雇該名員工。

 

3、可考慮以該名員工造成公司損失一事,對其父母提起連帶損害賠償訴訟,由其父母負擔賠償之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染兒 105-01-22 16:18

近日收到前公司寄來的民事訴訟,要上調解調解

1.競業禁止條約距離多少算合法?

2.簽訂"員工守則"時是18歲(103年),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據民法是20歲成年,這樣還需要付法律責任嗎?

3.是否能在調解庭中把"未保勞健保"、"未開發票"、"超時加班"、"未領到最低薪資"等相關勞基法問題一併討論?

去年底勞動基準法對於競業禁止有增訂規定,依照你的陳述,簽訂當時你才十八歲,除了有民法效力未定的問題,我認為競業禁止部分還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是無效的。

關於公司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支付你相關的費用部分,你可以在調解中與對方協商,如果雙方沒有共識,你可以向勞工局檢舉雇主,並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蓓蓓 105-01-04 16:05

想請教大律師

之前投資手機殼店的股份,有簽乙份競業禁止契約書,後來因不合分開,是否就沒辦法開店?那若是受僱於手機殼店是否可以呢?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4 16:15

您好,

 

1、若係勞工身份,競業禁止契約有許多限制,例如期間不得超過兩年、必須提供勞工補償、競業範圍必須合理等條件,否則就屬無效。

 

2、如果是投資股東之身分,可能就無上述對勞工之保護,便須回歸您與對方簽立之契約內容判斷。

 

建議可將簽屬之文件交由律師審閱評估,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要看契約內容而定,再分析該限制是否合理。

眉心 104-01-25 19:30

你好

上次我說

我現在加盟一家飲料店(寶-紅茶)

可是我不想做了

我打算要加盟別家飲料店(清-)

可是我的加盟合約裡有這條競業禁止

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在這先跟大家說謝謝

感謝回答的人

以下是我最後的疑問

我也明白三年後我就可以加盟別家

只是我想再確認一下

三年後再加盟別家或自己經營

可以跟原本一樣是飲料店也沒關係嗎

因為現在是開飲料店

我以後再開飲料店

這樣會不會觸犯這句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讓我怕怕

有人說三年後我不放心就用家人名義加盟

跟原本一樣飲料店

因為總部說三年內不得以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總部要找到我是以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的證據才能提告

還有我有找到想加盟

可拿跟上ㄧ家的合約去找律師看有哪些要注意
律師有處理這種嗎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禁業競止需有年限限制,本件既然契約裡約定三年,則原則上應受此三年之限制,而過了三年之後,即可以再從事相同性質之業務,若您不放心,建議請律師審視過您們的契約後,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眉心 104-01-22 19:35

你好

加盟一家飲料店

可是我不想做了

我打算要加盟別家飲料店

可是我的加盟合約裡有這條競業禁止

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所以意思是我一輩子都不能加盟別家飲料店

還是要只要超過三年我就可以加盟別家飲料店

因為加盟總部跟我說

我簽了競業禁止合約

我一輩子不能加盟別家飲料店

是正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2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合約之記載,您三年內似無法以自己之名義另開設飲料店,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該契約,則三年內無法從事性質相同之事業,應盡量避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先,你與對方簽定的協議書本身可能屬於民法定型化契約,如果你沒有議約的能力,且約定內容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將來或有可能爭執契約的部分約定無效。此外,如果有違約法律效果是賠償違約金,如果違約金過高,將來如果對方提起訴訟,你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最後,競業禁止應有約定期限及區域範圍,如果期限過了當然就不構成競業。關於禁止敬業的區域範圍,也要看對方在該區域內有無店面等,如果沒有,到了法院還是可以爭執沒有構成競業。

阿遠 103-10-25 22:41
請問在就職的時候,公司並無提到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但於離職前要求員工必須簽訂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問題如下:  請問就職的時候,公司並無提到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但於離職前要求員工必須簽訂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請問員工是否"必須"配合公司完成該項約定?  公司若以未簽訂競業禁止約定不得離職為由,那有什麼應對方式?  若因公司以未簽訂競業禁止約定不得離職,而員工簽了該項約定離職,該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  在公司為一般員工(職位:出貨員,就職期間並無擔任相關商品來源、銷售、營業主管等職務),離職後(有簽訂競業禁止)自行創業(相關行業,例如:網拍-商品為同類別)這樣是否違反"競業禁止"?  若離職後(簽訂競業禁止),公司是否應支付員工代償?  競業禁止約定之禁止從事相關行業期限最高為多久?還是無限期?
蘇毓霖 (蘇律師) 103-10-25 23:22

競業禁止條款須有保護利益及補償措施等因素,倘不具備,則其情形應為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無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6 2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員工簽立競業禁止契約,否則都是違法的。

2、倘若要簽立必須提供契約供審閱是否合理,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ari 103-08-18 21:57

朋友之前轉行要進入美睫行業. 對方要求需要簽一個月合約+本票5萬這段期間為試用期. 若期滿考試未過或是員工自行離職, 需付5萬.(不過口頭上有說, 若做未滿2週可以只繳學費+材料+model費用)之後正式上班的工作待遇說保密到通過考試才透露.
他在7/26簽約+本票. 26&27訓練了兩天. 但是這時候還有別的工作. 7/31離職對方這間是剛成立的分店. 所以遲至8/8才上班, 一直上到8/16考試通過後.得知抽成比例以及還要簽訂新合約. 內容包括競業禁止(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兩年內離職違約金.等等. 由於需要簽本票, 金額又高達30~50萬覺得不妥所以提出離職.
問題:1. 對方提出合約簽訂日是7/26. 離職時已經超過兩週. 要照合約走.   可是他實際工作時間只有11天. 其他都是因為分店尚未準備好而沒有通知上班   簽訂合約時也還有其他工作在身. 也是對方很急著叫他去上課才利用周末前去   這樣子算合理嗎?   我朋友是認為付出學費和材料等費用是可以2接受, 但無法接受5萬全額.

2.    今天過去談, 雙方沒有談攏, 有將該合約拍照   剛剛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現簽約的公司統編, 網上查到的是xx服飾   總店的地址查詢到的是yy服飾, 分店地址查無營業登記   且xx 和 yy服飾 負責人不同, 也和合約上的負責人不同   請問這樣合約是否還有效力?

3. 已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但若是資方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 我們能怎麼樣對應呢? 

PS. 1.上述口頭說未滿兩週的承諾, 在line提出離職時有討論到, 對方也有承諾有效    只是咬著簽約日是7/26.所以不適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8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行為,並請求勞工局介入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uperwei86 103-03-08 08:25

某A和友人創業,投資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並擔任監查人職務.由於創業維艱,某A也擔任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業務拓展以及導遊服務,在工作任務內表現中上.某日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某A下班後私自在網路部落格和論壇經營個人的旅遊品牌 (某A沒有成立或加入任何公司&合夥,其個人網路品牌也和B旅行社品牌無關,但客源相似) ,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A簽立股權轉讓同意書轉移所有股份(現金市值買回),否則就要以背信罪告某A.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根據公司法董監事競業禁止條款(公司法209條/227條),某A沒有加入或成立任何公司或是合夥,但下班後在網路宣傳個人品牌行?使否違反公司法? 若違反的話,是否執行完請求權&歸人權後處分就算結束,還是其行為也違反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2. 根據公司法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但某A擔任B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時又擔任員工(有勞健保,有領薪水,但沒有簽員工僱用契約),則某A雙重角色(監察人/員工)在法律上是否同時成立或者擇一成立? 如果同時成立的話,那以員工的角色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備註]

公司法209條/227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刑法342條--背信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既然僅屬股東之一,恐無法適用您所述之公司法規定,但背信仍需視其行為事實而定,本件最好能與A簽訂契約,才能保障公司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視A是否與公司簽有委任契約,即與公司之委任關係為何,再視A之相關具體行為有無違反背信罪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ndrew 103-01-15 08:44

競業禁止五項原則 ☆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牴觸了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二○○○年發佈的解釋令述及:「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外,勞工委員會特整理近年來各級法院的判決以及學理上的論述,歸納出五項衡量原則:一、勞工之競業行為,須具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的事實;二、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的必要;三、勞工因擔任之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的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四、限制勞工就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五、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儘管中央主管機關將諸多要點詳細彙製成「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以資勞雇雙方作為簽訂時的參考,但是,司法判決常因個案不同而衍生見解上的差異。例如:限制勞工再就業的合理期限難以界定;限制的區域範圍大小無一標準;再者,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

競業禁止窕款其中五原則中的第五項、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以及最後一句話: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可以針對這些幫我說明一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該段意思為即使雇主未定補償條款,亦不得僅以此認為契約為無效,仍須搭配其他無效事由。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wilson 102-11-21 22:20

律師您好:

              日前我從A公司要離職時,公司要求我要補寫競業條款讓我很困擾,我一直在猶豫要步要簽,主要的原因是我害怕如果我去相同性質的公司工作很怕被提告

1.目前我的職務是課長、任期1.7個月。

2.競業合約是2年期限其中有一條的競業禁止是:

                                 為自己或他人於台灣、中國、東南亞各國地區有償或無償從事與甲方所營業業務相同或類似之業務。此外合約中無提到代償的方式。

 

                                 我想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畢竟我也去沒多久?

 

您好,你根本不用考慮,當然是不要簽,你都已經離職為何要簽,他也沒權力要你簽.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2 12: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該契約倘若雙方簽定後,仍可以拘束雙方,惟,倘若您拒絕簽立,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扣薪、拒付資遣費等一切依法您可以取得之權益。

2、又倘若您不想與公司發生爭執而欲簽立息事寧人,則建議您應該確實知悉合約內容在簽立,否則恐遭致不利益。

如果契約內關於競業禁止只有如你所說的約定,依目前法院見解,競業禁止是無任何效力

翰翰 102-04-21 02:21

小弟我是從事沖型印刷業 操作機台的 

第一間做了一年因公司沒有訂單了所以老闆逼不得已資遣我與同事

老闆的訂單來源是接另一間同行沖型印刷公司的 所以我就到那間公司去做

因為我會所以就被錄用了 之後因為薪水較低 同事就邀我去它的公司 也是同行

問題來了 在我進公司應徵時 有簽過競業禁止條款 主管跟我說 簽了以後如果離職

一年內不能做相關行業的工作 不然要賠錢 大概要幾十萬

當時沒有想很多 就做了一年2個月 但是因公司內部問題想回第一間公司那裡 因為老闆對我們很好

我想請問我只是一個作業員小員工 真的要被罰這麼多錢嗎?

我的薪資單中每個月有領到一筆:競業禁止補助750元

拜託幫我看看 我只是小員工一個月賺沒多少 換同行工作真的要賠很多錢嗎?

最後謝謝你/妳願意撥時間看我的問題 真的很謝謝 拜託各位大大了>"<!

 

翰翰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有以下要件:
1.1 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1.2 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1.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1.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1.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2. 按您所述, 競業禁止條款難謂生效, 因為: 1.1 作業員之工作是否有保護利益? 1.2 您在原公司是否可謂有一定地位? 1.4 過去所領之每月750元是否已經合理補償您?

若您覺得我的回答還不錯, 麻煩在我的感謝律師牆留言,謝謝您。有任何問題,歡迎email或電話給我!

林智群 (klaw) 102-04-21 21:39

既然公司有給競業禁止補償金,

則該競業禁止條款應該不會被法院宣告無效,你還是有遵守的義務

不然只能主張該補償不夠你維持生活

amy 101-10-17 15:40
律師您好: 我姐夫在上一個公司當業務,當時有簽競業禁止條款(二年),因熟於客戶與業務,在離職後(尚在二年內)他則自己來作相同的工作,日前他要我姐姐去成立一個同一性質的有限公司(我姐當負責人),屆時接(搶)到前公司的客戶要開發票用,姐夫對我們表示他去問過朋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他被告知:雖然客戶是由他接洽(有的客戶是由尚在職的舊同事互通有無來的),但因為他並沒受僱於我姐的這家有限公司上所以並沒有問題, 想請問謝律師: 1.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有無包含配偶? 2.因搶客戶若被前公司告,又有客戶作證都是姐夫在接洽,如此,真的沒問題嗎?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您們仍應先看看契約到底如何約定,原則上應該不會規範到配偶的部分,要看清楚合約才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蔡 101-08-16 22:41

您好

1. 我想知背信罪的構成是本罪要成立的前提,要是"正在為他人處理事務"
倘如他已經離職,才發生此問題

應該僅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吧? 而並沒有成立背信罪!?

參考 :照刑法第342條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假如有涉及到背信罪 ,如果想買房是否會影響到銀行貸款及放款的評估?

還是背信罪只牽涉到刑法那部份 ?  銀行要不要放貸 是決定於個人信用及收入 ?

 

 

 

 

林智群 (klaw) 101-08-17 00:13

背信原則是以尚在原公司服務時比較可能發生,

但如果離職時帶走客戶名單或專利資料,另投新東家或自立門戶,也可能成立背信

背信刑事,跟信用狀況無關,是兩件事,成立背信不會影響銀行貸款

小蔡 101-08-22 16:31

 謝謝解答

所以背信罪的構成也就是還"尚在"上班中 利用本身業務圖利 ,被 "抓包 "就可能成立背信

是這個意思嗎?

如果離開後 ,沒留下證據,公司也無法去告我背信罪?

 

小蔡

 

 

 

小蔡 101-08-23 14:1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背信原則是以尚在原公司服務時比較可能發生,

但如果離職時帶走客戶名單或專利資料 ... (恕刪)

 

謝謝解答

所以背信罪的構成也就是還"尚在"上班中 利用本身業務圖利 ,被 "抓包 "就可能成立背信

是這個意思嗎?

如果離開後 ,沒留下證據,公司也無法去告我背信罪?

 

小蔡

101-08-12 09:56
公司開了年度會議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fifi 101-07-16 20:39
律師您好 我想要詢問關於離職競業禁止事宜 我們公司最近有位員工即將離職離職後的上班地點屬性與我們公司非常接近 深怕公司機密與客戶資料已經被竊取 請問我們該如何訂定離職契約書來保障公司權利呢? 感謝你
1.競業禁止條款公司都可以規定 不過主要是條款效力如何的問題 2.如果不是屬於特種技術或有營業機密 似乎要正當化競業禁止條款比較困難 另外就是你要約訂競業禁止 你是否提供員工什麼福利 都是考量條款是否有效或公平的要素
仙草 101-07-13 22:50

A公司與B公司有相同業務往來

從A公司(擔任操作員)跳槽到B公司(擔任行政助理)

職務不同 是否有 競業禁止 的問題?

因為A公司對我寄存證信....說我造成A公司商譽損害...

(無言)

丸子 101-04-08 17:31

請問有些公司在合約書裡或是在離職的時候簽的有一項條款叫"競業禁止"

這條是有效的嗎?

這樣不是很奇怪

如果我的專長就只能做這類的工作

那"競業禁止"是要讓人沒飯吃的嗎?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9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