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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AN 105-04-12 09:28

我家從我爺爺時.就是三七五減租佃農.. 一直到我爸都是... 租約是每六年簽一次.. 我爸過世前才剛簽了新的租約..可能才1年左右..
前年我爸過世後,地主要收回耕地.. 我弟有去申請繼承.. 但法院判決結果是.我弟的家庭收入己達標準..所以沒有權利繼續承租.. 地主可以收回....地主又去變更土地家庭農場...
在我爸過世以前...我爸都一直認為我們有1/3的權利... 我爸過世後..我們才知道..依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 地主己經不須要補償1/3給承租者..
後來我弟不知道去那裡找了一個律師... 說可以去告鄉公所...為什麼那土地可以讓地主變更為家庭農場.. 因為那邊都是水田..,要告公所行政疏失....結果是我們敗訴... 想請問...是不是依據大法官釋憲後.... 我們一點補償都拿不到了.. 或者連耕種權都沒有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您所稱三分之一的權利,是以租約期限尚未屆滿而終止的情形,本件依您所述,似非此情形,應不得再為請求三分之一的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笨蛋 104-07-06 12:34

各位專業律師們 平安想請教一下

關於三七五減租租約的部分
早年我爺爺那一代就是三七五減租佃農
到我爸爸的這一代都還有佃農身分 有租約 也有付租金
只是因為後來糖尿病發被截肢 所以改由家人代勞


地主跟我們之間一直在談賣地的部分
但是因為一直談不攏 所以地主一直想辦法不讓我們能續租
(我們只要沒有成功續租 他們要賣地 我們就會不能分 要佃農才能分)


最近他們開始針對我爸截肢的部分 要求我們提出自耕能力證明
地主認為我爸不良於行 怎麼還有能力更重 一定是有偽造文書之類的
誤導承辦人員 我們的自耕能力證明才能通過
我們沒有對這方面多做解釋 結果地主說要上法院告我們


我們沒有偽造文書 我爸的直系子女也有在同各戶籍 也有同住
而且我們有上網查過 自耕能力證明似乎是指地跟戶籍要同縣市 並無殘疾限制
請問他們還有辦法告我們 讓我們的租約失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6 2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據三七五減租條例,倘若沒有繼續耕種達1年,恐遭對方依法終止租約

至於偽造文書的部分應有爭執空間,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6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若提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hn 104-01-02 21:46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爺爺當初在三七五減租下有分到一塊土地 但現在這塊地的所有人有

地主 我爺爺 和我爺爺的弟弟 由於我爺爺的去世 我爺爺的部分是由我爸爸和叔叔繼承

我想請問 由於地主有說過這一塊地由我爸爸 叔叔 叔公三人決定好之後再來賣給我們他的部分

我的叔叔打算將他的部份給我們 ,已抵欠我爸爸的部分, 如此需要簽哪部份契約,以及由於我的叔公也想買下這整塊地 那當我父親拿到我叔叔的部分之後要處理的就是和我叔公的問題而已嗎?還是事後我叔叔還有機會聲明契約無效, 另外當初三七五減租土地需要有哪些特定的身分才能延續土地所有權利? 或者地主有權決定整塊地給誰嗎?(地主所雍有土地百分比最大),希望可以解決以上問題 將來和我叔公打官司比較方便 謝謝 

 

馮肯尼 103-11-01 18:25

事情是這樣的

我家有塊向仁愛之家承租農地(是爺爺輩三七五減租承租下來之農地)

於當地有建屋至少25年以上,屋前有一塊小空地

目前地上權承租人是我爸,但我爸在我國小時就已拋妻棄子找不到人了

之前有報過失蹤人口,但好像有被警察找到

但是還是找不到人也不想找他回家,承租人也不能辦理過戶

就因如此,問題來了我大博士開餐廳辦外燴的

2008年他於該屋前小空地搭臨時帆布架在那煮菜

但約快兩年前大伯自行將該處臨時棚改搭建鋼構鐵皮屋,並且於該地建置冷凍櫃設備等等

工作忙碌也與現居地有小段距離都沒回去,日前我得知此事後覺得不妥

想立刻解決直接找大伯請他搬遷,想當然爾 對方不肯,也因我執意搬遷態度強硬

大伯不想與我溝通不予理會,我想?????請問

Q1.如何趕走我大伯並拆屋還我地上權

Q2.該處鐵皮屋應無建築執照,應屬違章建築,原想直接向縣政府舉報,但礙於該地是承租,我是承租人兒子且目前是該戶戶長,我該如何辦理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且不須另外負擔相關拆遷費用及避免一些法律責任

Q3.並無出租及收取租金,我媽僅請大伯繳交所使用之水電費用,也並無開立收據,我想請問我有權自行斷水斷電且無提供其水電之義務吧。

Q4.能否能向對方求償(像是請假辦理一些斷水電作業及房屋損失等等)

相當謝謝您所提供之意見  萬分感激!

對方侵害你們的地上權,可依妨害除去請求權起訴請求拆屋,並可請求因此所生的所有損害,另外,亦可對對方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1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請求拆屋。

2、拆除違建必須由您的大伯負擔費用,倘若您要加速進行,則必須先繳交。

3、建議不要,可能涉犯強制罪。

4、可以請求無權占有利益的返還(相當於租金),代繳的水電費用等。

馮先生您好:為保障維護您家族地上權權益,可依法提起拆屋還地不當得利並請求占用人給付相當租金之訴,如需服務請電0982-100565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要任意斷水斷電,避免涉犯刑法強制罪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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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可先協商,如協商不成再提出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訴訟

  如對方敗訴確定後仍不拆除,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費用由您先墊,最後仍由對方負擔。

2.如係向縣市政府檢舉違章建築,則應由違章建築之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

3.您不可自行斷水斷電,否則會有涉犯刑事強制罪之問題。

4.能向對方求償之金額不包含請假辦理斷水電作業及房屋損失,

  只有前述之不當得利

馮肯尼 103-11-07 14:56

 首先感謝上方幾位律師們的寶貴意見,讓我有了後續的打算
日前已於前往協商過,協商不成已經確定要走訴訟這一條路後續該如何進行提告程序

想再請教後續問題

應該會聘請律師,請問一般來說這種案件收費範圍為多少,想先有個大概了解

一般這種訴訟過程大約會進行多長的時間才能結束
(請問這能走簡易庭嗎?抱歉沒什麼概念@@)

違法搭建鐵皮屋逾兩年
(對方有承認及當地鄰居都有印象,還須要舉證嗎?) 承上,一般來說這我方能求償多少?
不當得利一般都怎麼估算較為合理求償,不會被認為獅子大開口,另外若拆除拆除鐵皮屋肯定會傷到原有祖屋跟廣場地面,這方面應該能一併進行求償修繕嗎? 我方須最好備上哪些文件或資料較佳,想直接與律師詳談,儘量少再走一趟。
By the way  我居住於桃園
再次感謝!
馮肯尼 103-11-07 15: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請求拆屋。

2、拆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另有後續相關的問題如您方便,可否協助懇請解惑, 感謝您

小頭 103-08-27 00:16

最近小妹家裡正在辦理土地轉移,因為三七五減租的關係,我們跟頭家買了剩下的土地,那時幫忙代辦的代書辦成七份,可是繼承的只有6人,所以我們只好重辦。

問題來了!新的代書請了公所的人來看,說我們農地上有建物,是違法的!所以不能辦轉移,要付罰金,才可以,後來建管會又說不發農業證明給我們,因為土地要重新審查,為何上次可以辦過?我想問說有沒有兩其美或者更好的辦法,因為大家為了留住阿公的田地,都借很多錢了!請大家幫幫我,看看有沒有更好的辦法而,可以少付或者不用付

阿嘉 103-08-30 19:10

你那建物是未申請建築執造而私自建造的違章建築

你們把土地要買來分割繼承 因建物屬違章建築地政當然不給辦

如果土地所有權狀名子原本是你阿公

然後以共有繼承方式就可以讓建物繼續存在

但以土地分割繼承方式恐怕地政也會不給辦

 

總之違章建築還是拆除比較不會發生其他問題

阿三 103-04-15 08:18

事實部分:
ABC是三個兄姊妹,於父親死亡後,因父親與別人有農地租賃的關係,所以根據三七五減租,ABC可以繼承其父的租賃農地
但在繼承農地的資格上,由於三七五減租要求繼承租賃農地者,必須要是現耕農的身份,而ABC三人中,只有A是現耕農,所以其父的租賃農地就由A君一人繼承,其他二人因不是現耕農的身份,所以不得繼承
但私底下ABC另有請代書協議,以後耕地地主若有變賣耕地所得金錢,BC兩姊妹可以分所得金錢1/3~~

問題來了~~~~
就是A君幾年後也死亡了,但繼承租賃農地者改為他的長子與次子,若日後地主真的變賣土地,所得的金錢,是否真的要分給他們的兩個姑姑呢?
然而,A君的長子與次子並未像他的父親一樣,與他的兩個姑姑私下簽定協議要分錢,且A君也死亡多年,兩個姑姑從沒有與A軍的兩個孩聯繫過。
到時候,A君的長子與次子真的需要主動連繫這兩個姑姑履行這個協議嗎?

我找了很多資料跟判例都找不到,希望來幫幫我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5 10: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待姑姑向您請求時,再決定是否爭執。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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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有法律問題,還有會計方面的問題,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你應該咨請專業律師洽詢。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特助0937182635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阿三 103-04-15 10:4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待姑姑向您請求時,再決定是否爭執。

以上,呈請  ... (恕刪)

您好!我覺得您並未幫我解答疑惑呢?

阿三 103-04-15 10:53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你的問題有法律問題,還有會計 ... (恕刪)

您好!您這樣解說就是要花錢囉~

那我幹嘛花時間來此請求免費的解答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5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不用主動找姑姑履行協議。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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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三 103-04-16 07:44

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熱心專業人士可以給予解答~~

感謝先~~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想履行協議,也可自動找姑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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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 103-03-30 23:46

父親於昨日病故,在生前父親屬於三七五減租農地承租者,父親身故後子女繼承繼續耕作,請問繼承者的身分一定要是"自耕農"的身分嗎?

 只要沒有拋棄繼承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只要未辦理拋棄繼承,即可繼承三七五減租承租權利。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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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3-03-17 16:03

事情是這樣的,母親是佃農,家中有塊三七五減租農地
在今年三月之後,土地祭祀公業要求要解除租約
理由:

1、台中市政府開徵地價稅
2、長期沒有收到租金

理由1的話,因那塊地在味丹工廠旁邊,種的東西也不太能吃所以我媽只
在那裡種些簡單的地瓜葉,所以沒辦法全種作物,作物也不能吃

理由2的話:因為地主不收租所以後來也一直沒有繳租金

問題:1、地主可依以上理由要求解約嗎?2、若解約我們可以拿到補償嗎?大約多少

其實我們也不在乎他把地收回去,因為那塊地農作不太能吃,只是怕不肯給補償款
我查了一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12600,公告地價1900,面積2302
煩請法律達人幫忙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jason 103-03-17 15:57

事情是這樣的,母親是佃農,家中有塊三七五減租農地
在今年三月之後,土地祭祀公業要求要解除租約
理由:

1、台中市政府開徵地價稅
2、長期沒有收到租金

理由1的話,因那塊地在味丹工廠旁邊,種的東西也不太能吃所以我媽只
在那裡種些簡單的地瓜葉,所以沒辦法全種作物,作物也不能吃

理由2的話:因為地主不收租所以後來也沒有繳租金
問題:1、地主可依以上理由要求解約嗎?2、若解約我們可以拿到補償嗎?大約多少
我查了一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12600,公告地價1900,面積2302
煩請法律達人幫忙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租期屆滿前之終止,須符合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故若不符合相關規定,似不得終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藍 102-12-02 23:29

您好:敝人最近遇到一非常困擾的法律問題(有關三七五減租方面),因本身對法律較不懂,希望在此能獲得一些協助和回答。我大略描述目前遇到的狀況如下:我祖父和他的兄弟們(共4房)以前跟地主合租農地耕作,而同意以大房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而各房平均分攤田租,並統一將各房應繳的田租先交給大房,再由大房以承租人身分向地主繳租,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後來我們這房因祖父過世,其下有二子:我父親和伯父,所以我們這房應繳的田租接下來是由我父親和伯父各繳一半,也都有持續繳租。大約十幾年前,我伯父因病過世,其下留有一女兒已結婚,而自我伯父過世後,他這女兒十幾年來就再也從未繳任何田租(大概是想說地主不見得有分地的一天,所以不願白白繳納田租),所以我們這房這十幾年來全部田租都由我父親單獨繳納所有金額給大房,由大房向地主繳租。大約兩年前因地主分地,大房將地主分給的土地再平均分給我們各房(以買賣契約土地移轉登記方式),所以我們這一房因田租是由我父親繳交所以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又將此土地持分過戶給我。最近因為我出售這塊地,我伯父的女兒突然跳出來主張她也有分得一半售金的權利,如不分她一半,就要走法律途徑告我們!想請教律師:我伯父女兒她有權利和我們分土地售金嗎?就我認為她十幾年來都不願繳交田租也未繳半毛錢田租(只因不見得地主會分地或何時才會分地),而都是我父親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的繳我們這房的全部田租,她的權利在未持續繳租的情況下應已喪失,否則這種投機之人在未分地前不繳半毛錢,一分地就跳出來要分一半土地或售金,實在太奸巧也太不合情理了!但因我本身對法律較不熟悉,所以還希望在此處能有幸獲得律師的協助回答,讓我概略知道法律方面對這一事件的見解,感恩不盡!

 你說的分地,應該是指375的優先承買權? 如果是,你說的大房,優先承買後再分下來,大伯女兒要分,就要看各承租人內部關係有作甚麼樣的約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耕地三七五租約,只是承租權利,不是為您祖父之遺產。而由您父親及大伯繼承承租權利。惟,您大伯的女兒若非現耕農,即無法依三七五減租要求繼承農地。因三七五減租要求繼承租賃農地者,必須要是現耕農之身分。若無法繼承農地,即無法要求分地或分錢。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訴訟策略及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藍 102-12-02 23:21

您好:敝人最近遇到一非常困擾的法律問題(有關三七五減租方面),因本身對法律較不懂,希望在此能獲得一些協助和回答。我大略描述目前遇到的狀況如下:我祖父和他的兄弟們(共4房)以前跟地主合租農地耕作,而同意以大房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而各房平均分攤田租,並統一將各房應繳的田租先交給大房,再由大房以承租人身分向地主繳租,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後來我們這房因祖父過世,其下有二子:我父親和伯父,所以我們這房應繳的田租接下來是由我父親和伯父各繳一半,也都有持續繳租。大約十幾年前,我伯父因病過世,其下留有一女兒已結婚,而自我伯父過世後,他這女兒十幾年來就再也從未繳任何田租(大概是想說地主不見得有分地的一天,所以不願白白繳納田租),所以我們這房這十幾年來全部田租都由我父親單獨繳納所有金額給大房,由大房向地主繳租。大約兩年前因地主分地,大房將地主分給的土地再平均分給我們各房(以買賣契約土地移轉登記方式),所以我們這一房因田租是由我父親繳交所以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又將此土地持分過戶給我。最近因為我出售這塊地,我伯父的女兒突然跳出來主張她也有分得一半售金的權利,如不分她一半,就要走法律送徑告我們!想請教律師:我伯父女兒她有權利和我們分土地售金嗎?就我認為她十幾年來都不願繳交田租也未繳半毛錢田租(只因不見得地主會分地或何時才會分地),而都是我父親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的繳我們這房的全部田租,她的權利在未持續繳租的情況下應已喪失,否則這種投機之人在未分地前不繳半毛錢,一分地就跳出來要一半土地或售金,實在太奸巧了!但因我本身對法律較不熟悉,所以還希望在此處能有幸獲得律師的協助回答,讓我概略知道法律方面對這一事件的見解,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先前地主既已分地,且也移轉登記在您名下,且對方也已經十幾年來均未繳交回租,則對方應無權為其要求,她去提告也可以使整個法律關係確定下來,並不見得不好,但在訴訟上您們仍應好好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秀仔 102-10-11 16:20

您好,想請教一下三七五減租相關問題。

1. 家中有一筆土地想收回,佃農單方未經過商量單獨辦理<租約變更登記通知書>,公文寫說逾期將逕為登記,可是我們這方未同意續約,想要終止,法院為何可不經我們同意來做登記?

2. 土地已被佃農已不使用土地(辦理休耕),家中想拿回土地,對方卻要求1/3的土地權;佃農方這幾年知道我們想收回土地才重新開始繳納租金,但家中一直沒有去領(也不想續約):且這幾年已經陸陸續續給過錢想要拿回土地,為何承租的我們這一方想拿回土地還得付錢。借別人東西,別人卻要求要給錢才把東西還你這合理嗎?  三七五減租條文其中規定要給予1/3補償,對方用這條文要求我們要收回就得賠償損失,問題是對方也無耕種何來損失?  請問律師,這種情況下只能以收回自耕或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來處理嗎?

謝謝回答的律師!

需仔細研究才能判斷是否有解決方式.

小江 102-01-24 14:36

您好!請教一下!

問題:如何合法登記三七五減租租賃權?

地點:彰化縣員林鎮

經過:

甲與乙與民國六十二年簽定三七五租賃權轉讓渡書(已知無任何法律效力),因早期以口頭承諾為主,所以沒有與地主祭祀公業訂定租約,且從此後都找乙收佃租,直到現今,如今祭祀公業要出售該土地給乙,希望乙能想辦法辦理好三七五減租登記,才能合法減免三成價款!如需祭祀公業配合處,皆會全力配合。在公所查詢過,現在土地上無任何三七五租賃登記人,當初民國六十二年只有甲的三七五租賃登記(現今已沒有),也沒有乙的紀錄。

保有物件:                                                                                                                 1.甲與祭祀公業租約書正本  2.甲與乙的權利讓渡書正本

敢請拜託律師提供方法!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2-01-24 16:12

直接會同地主去登記,但要主張62年起耕地租約已存在。若登記不成,可以向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租佃爭議調處,地主若願意幫忙,應可解決。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4 17:20

1.耕地租約訂立之登記,應以已有合法訂立之耕地租約存在。

2.事實上就耕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必須申請調解調處成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命對方訂立租約,始可代替書面租約之訂立。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至本所官網按"讚"宣傳,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官網線上諮詢留言或來電洽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比價,謝謝。

aaronming 101-09-14 22:21
請問各位~~三七五減租的地主不收佃租時,佃農該怎麼處理?
一定要主動寄存證信函通知地主嗎??存證信函可以只寄給地主的其中一人(地主共六個)嗎??

難道佃農只能去法院辦理提存嗎?

又假設地主不收佃租,他們將來會用沒收到租金的理由來申請解除三七五租約嗎?? 困惑中~~

其實您已經做一些功課,建議像你所說的,以存證信函通知所有地主,並且向法院提存租金

ark.lee 101-05-15 10:47

各位律師請教

我們有一塊土地,是衣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等規定,取得,最近地主要來要土地

我們已無在土地耕種,還在土地上蓋餐廳出租,請教各律師,是有方法可以保住土地

1把餐廳拆除是有用? 拆除後土地是水泥地有用嗎?

2目前對向要我們提供位置圖,是要怎麼給?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5 11:14

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之規定,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以上不為耕作時,雖租期尚未屆滿,出租人仍得終止。如果你們蓋餐廳出租已逾一年的話,現在拆也沒用了。二、可向對方問是什麼位置圖。三、這件你們可以去查一下,你們這邊的承租人或是對方之出租人人數是否為多數(有無發生繼承之情事),如是多數的話,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些訴訟技巧或許有解,這部分還請查詢後當面請教專業律師。四、以上,謹供參考!

ark.lee 101-05-16 08:36

感謝黃律師的幫忙,如果想要詢問有解的情況下,該如何和您洽詢,費用怎麼算,謝謝您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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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100-04-25 21:46

房地產法律問題】領有殘障手冊,會被逕予終止或收回租賃物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向地方政府承租一塊國有土地,但目前領有殘障手冊,會因而被出租人終止或收回租賃物嗎(註一)?

【解析】

按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出租後,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終止租約收回外,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解約收回:一 基於國家政策需要,變更為公用財產時。二  承租人變更約定用途時。三 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時。」為國有財產法第44條定有明定,是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出租後,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予終止租約收回外,遇有「基於國家政策需要,變更為公用財產時」或「承租人變更約定用途時」或「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時」情形之一者,亦得 解約收回;其中所謂其他法律規定者,係指土地法第114條(註二)、民法第440條(註三)、第443條(註四)、第450條第2項(註五)、第458條 (註六)、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註七)、第19 條第1項、第2項(註八)等規定而言;是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出租後,苛未符合前開規定所定事由,出租人(國有財產局)自不得逕予終止或收回租賃物。本 案,領有殘障手冊,並非前開規定所定事由,出租人(國有財產局)自不得基於承租人領有殘障手冊之由,逕予終止或收回租賃物。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20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 >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承租國有土地問題。改寫而成。
註 二:土地法第114條:「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一 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三 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四 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五 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六 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七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參照。
註三:民法第440條:「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 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 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參照。
註四: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參照。
註五:民法第450條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參照。
註 六:民法第458條:「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一 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二 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三 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四 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者。五 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參照。
註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 條:「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 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 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參照。惟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1項參照),則應予注意。
註八: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第19 條第1項、第2項:「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一 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二 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三 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萱,愛妳的場景,雖有變換;
但愛妳,依然眷戀深深.....

故鄉 100-04-25 21:38

房地產法律問題】領有殘障手冊,會被逕予終止或收回租賃物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向地方政府承租一塊國有土地,但目前領有殘障手冊,會因而被出租人終止或收回租賃物嗎(註一)?

【解析】

按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出租後,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終止租約收回外,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解約收回:一 基於國家政策需要,變更為公用財產時。二  承租人變更約定用途時。三 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時。」為國有財產法第44條定有明定,是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出租後,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予終止租約收回外,遇有「基於國家政策需要,變更為公用財產時」或「承租人變更約定用途時」或「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時」情形之一者,亦得 解約收回;其中所謂其他法律規定者,係指土地法第114條(註二)、民法第440條(註三)、第443條(註四)、第450條第2項(註五)、第458條 (註六)、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註七)、第19 條第1項、第2項(註八)等規定而言;是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出租後,苛未符合前開規定所定事由,出租人(國有財產局)自不得逕予終止或收回租賃物。本 案,領有殘障手冊,並非前開規定所定事由,出租人(國有財產局)自不得基於承租人領有殘障手冊之由,逕予終止或收回租賃物。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20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 >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承租國有土地問題。改寫而成。
註 二:土地法第114條:「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一 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三 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四 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五 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六 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七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參照。
註三:民法第440條:「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 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 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參照。
註四: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參照。
註五:民法第450條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參照。
註 六:民法第458條:「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一 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二 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三 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四 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者。五 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參照。
註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 條:「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 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 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參照。惟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1項參照),則應予注意。
註八: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第19 條第1項、第2項:「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一 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二 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三 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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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萱,愛妳的場景,雖有變換;
但愛妳,依然眷戀深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