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無法由協議離婚方式解決婚姻或監護權的問題,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請法官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官除了審理夫妻之間的相處情況是否已經到達法定離婚的事由外,還會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究竟是哪一方適合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官對於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獨斷獨行,而是先委由社會福利機構對雙方的家庭進行訪視,
瞭解夫妻的家庭經濟環境,並觀察孩子與父母的相處互動情形後,再由法官來衡量。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
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
況。
當然,監護權歸屬於一方以後,並不代表另一方將永遠「失去」孩子,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後,還會酌定未任監護權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讓父母對孩子的愛與照顧,不因為離婚
而有所影響,請無須擔心。
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絕對的,換句話說,如果孩子經一方監護後,發現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都可以為孩子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之歸屬,
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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