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定義: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
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對象:
本法規定適用的對象為家庭成員,而所謂的「家庭成員」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包括下列各成員及其未成年子
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換言之,本法所規範的對象,包括了如前夫、前妻、同居的男女(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已分居的男女、或
曾為同住或現為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事實上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而不僅限於夫妻、親子、手
足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人,範圍已包括現在社會上的實際需要,而不拘泥於傳統的觀念。
24小時家暴專線
婦幼保護專線:113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福利關懷專線:1957
愛護外籍配偶專線:0800-0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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