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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存證信函(二)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怡禎

 

上回和大家談到了存證信函的法律上效力,今天接著為大家說明應如何回應一封存證信函。

如同上次所說的存證信函只有證明『存證信函發出』此一事實,及『存證信函本身內容為何』之效力,至於它的內容對不對,你和發信人間是否真的發生了那些事實,就不是單單靠這封存證信函就可以證明的。

所以正常情況下其實你可以不需要理會該封存證信函,毋庸作出任何回應,日後進入訴訟,依法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之事項,對方仍應善盡其舉證責任,不會因存證信函而有所改變。就拿阿珠和阿花的糾紛來說,如果阿花日後上法院告阿珠,要求阿珠將欠的一千塊錢還來。

〈附帶一提,這邊阿花應該是以原告的身分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阿珠還錢,法院調查結果若認為阿花說的有理由,就會以判決方式命阿珠還阿花一千塊錢。完全是欠債 還錢的問題,不會牽涉到坐牢等刑責的問題喔,千萬不要以為上法院就是坐牢、判刑、有罪、無罪等,那是刑事審判系統,但其實民事審判系統才是和一般人的財產 權益最息息相關的〉

那麼阿珠到底應不應該還阿花一千塊錢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碰到的第一個問題是『阿花到底有沒有借阿珠一千塊 錢?』,所謂有借有還,當然要先有借錢的事實,那麼這個事實要由誰來證明呢?在訴訟慣例上是由擔任原告的阿花要負責證明曾經拿出一千塊錢借給阿珠,如果阿 花沒有辦法證明,那麼將慘遭敗訴的命運喔!

阿花可以拿雙方簽立的借據〈這是最好的證明資料〉,或匯款單,或是隔壁的阿明有看到也可以請他作證,總之要想辦法讓法官相信你曾經拿錢出來借阿珠才可以,這個部分的舉證是無法以存證信函代替的。

當 然這時阿珠如果認為有借錢是事實,沒有必要否認,也可以直接就跟法官說:「她是有借我一千塊錢沒錯,但是我已經還她了。」,這樣一來阿珠就是承認阿花借一 千塊錢給她的事實,而阿珠既然承認,阿花就沒有必要再舉證了,阿花借一千塊錢給阿珠的事實確定存在,這樣訴訟中就叫做『自認』。那既然有借錢,當然就應該 還錢啦!「可是我不是說已經還她了嗎?!」,為什麼法官聽話只聽一半呢?就是因為阿花並不承認阿珠還錢的事實,所以她才會起訴要求還錢嘛!

兩 造各執一詞,這時再次出現舉證責任的問題,即「阿珠已經還阿花一千塊錢」的事實應由誰負責證明?很不幸的,在法律上這次舉證責任落到了阿珠頭上,阿珠必須 拿出證據讓法官相信你已經將錢還給阿花了,像匯款單、轉帳紀錄或收據等都是很有力的證據,如果都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說服法官,那麼法官將會認定阿珠沒有還一 千塊錢給阿花,加上雙方無爭執的「阿花借一千塊錢給阿花」的事實,如此一來,法院認定的事實就是『阿花曾經借阿珠一千塊錢,但阿珠沒有還錢』,於是就會判 決阿花勝訴,阿珠應該還阿花一千塊錢。

至此讀者會疑惑那存證信函呢?存證信函在本案其實並沒有派上用場,因為阿珠是直接說她已經還錢了,假 設今天阿珠是抗辯「我們當初沒確定哪一天還錢,只說儘量,是阿花沒有叫我還呀,不是我不還」,這時候阿花馬上拿出那封存證信函為證,那麼阿花曾經在什麼時 候要阿珠還錢的事時就清清楚楚了,阿珠縱使仍爭執不休,也沒有用,因為在這個時候存證信函的效力可是很強的。

行文至此,突然發現有些離題,偏向訴訟的舉證責任,如何回應存證信函也還沒好好解釋,而且為什麼阿花v.s.阿珠的訴訟最後會變成那樣,這些問題請容我下回再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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