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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罪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