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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公共危險罪判例(一)

 

 

 

【裁判字號】 94 , 中交簡 , 1295

【裁判日期】 941121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霖        

被   告 陳均鴻    

被   告 陳志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霖共同以甩尾、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之方式,

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

壹日。

 

陳均鴻、陳志傑共同以甩尾、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

之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各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

佰元折算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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