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死亡
- 有權力請求肇事人賠償者(民法第192、194條):
- .支出殯葬費之人
- .在被害人生前為其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
- .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
-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 1. 殯葬費:民法第192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扶養費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2條第二項(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慰撫金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4. 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184、216條(被害人死亡前支出之醫藥費,及因傷不能工作的停業所失利益係屬財產上損害)
二、被害人受傷但未死亡
- 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診斷費及診斷證明書費在內。賠償範圍,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
如:義肢、義齒、義眼費、伙食費、看護費、住院雜費及其他如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看家煮飯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
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計算原則如下
- 1. 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目前法院的做法大部分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來做認定。
2. 勞動年數:
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未成年人部分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起算。實務上有計算至六十歲及六十五歲等情形。
- 3. 被害人之所得額: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有固定薪資者,計算較無問題,但對於無職業的被害人,因為沒有實際所得,在認定上較困難,分數如下:
(1)失業者之所得:
依照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判決的看法,如果被害人身體健康正常,則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車禍被害受傷不能工作,自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至於所得的標準,可斟酌被害人的健康、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的職業 與收入等來認定其損害。
(2)未成年人之所得:
被害人如果是學生時,可依據學業成績、健康情形、努力程度及一般之經驗法則等來認定所得的損失。
(3)老人、殘廢及退休者之所得:
老人、殘廢及退休人等,如仍有勞動能力,其因車禍受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時,可依其家庭環境、勞動意願及各種實際情形,來認定所得之損害。
- 停業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慰撫金:
(1)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2)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可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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