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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債務之連帶責任

 

 

民法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即採連帶主義,是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