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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Q&A

 

 
Q 遺產稅應該在何時辦理申報?免稅額為多少?
A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適用98年1月23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Q 母親日前過世,其遺產只有一筆200萬元的定期存款,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A 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均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Q 爺爺過世遺留一棟房屋,請問申報遺產時,房屋之價值如何計算?
A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Q 如何申請遺產清冊?
A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被繼承人除戶籍資料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
  2. 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1順位繼承人時,尚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3.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Q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A
  1. 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申請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印章)。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全部繼承人現在戶籍資料各1份。
  3. 繼承系統表1份。
  4. 依申報遺產內容,應準備之相關文件。
Q 如何申請遺產稅證明書?
A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就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對於核定沒有應納稅額之案件,國稅局將核給免稅證明書。
Q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A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