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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免稅額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一)繼承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3日(含)以後之案件(即被繼承人於98年1月23日以後死亡者):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新臺幣1,200萬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其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者,加倍扣除,即免稅額為新臺幣2,400萬元。
(二)繼承事實發生於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含)之案件(即被繼承人於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間死亡者):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新臺幣779萬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其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者,加倍扣除,即免稅額為新臺幣1,558萬元。
(三)繼承事實發生於94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445萬元,應檢附戶籍資料。如夫妻雙方同時死亡時,僅能選擇一方加扣配偶扣除額新臺幣445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45萬元。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新臺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請檢附戶籍資料。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111萬元,請檢附戶籍資料;但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
(四)前三項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請附專科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557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新臺幣45萬元。請檢附戶籍資料及扶養之證明文件。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
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定期限內已恢復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申報時,請檢附死亡時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前6年),60﹪(前7年),40﹪(前8年),及20﹪(前9年)。請檢附前次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證明書影本。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請檢附繳款書影本。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請檢附債務證明文件,如係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舉債,應敘明債務發生之原因,並證明其用途。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新臺幣111萬元計算,免附證明文件。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請檢附有關費用證明文件。
(十二)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十三)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請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應檢附載有結緍日期之戶籍資料、土地、房屋之登記簿謄本,上市、上櫃、興櫃或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持股餘額及取得日期證明文件、非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及出資日期證明文件、其他財產之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證明。債權發生原因、日期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四)遺產土地屬都市計畫內尚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十五)主張具華僑身分之被繼承人所遺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資額半數免稅者,請檢附經投審會審定之證明文件。

 

那幾種財產申報時,可填報在「不計入遺產總額」欄內,免予課稅?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與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影本)。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請檢附名稱清單)。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80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新臺幣45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請檢附農林機關核發的禁止採伐證明文件)。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但為避免被繼承人購買之保單,經查核係屬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等),因未申報或漏報致受處罰鍰之情形,請於本欄填報相關資料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請檢附前次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證明書影本)。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請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請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十四)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請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組織章程及同意受贈或加入該公益信託之證明文件)。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已併入遺產課稅者,其以前已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憑繳納收據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扣抵應納遺產稅,但以不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如適用繼承事實行為時規定併入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財產,已納贈與稅仍依規定計算扣抵)。
(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其在國外的遺產依遺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的遺產稅,可憑我國使領館簽證之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無我國使領館者,應經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扣抵應納稅額,但以不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
(三)若係補報遺產案件,於核計補徵稅額時,應減除以前各次核定繳納之遺產稅(請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