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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六、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