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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第19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