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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與竊盜罪

 

 

此乃侵吞公用財物的問題,提出這項罪名是因為公務員在很多小事情上容易觸犯到。舉個簡單的例子:曾經有位年輕人想追女朋友,那女孩告知:你在私人公司上班沒前途,若在公家機關上班,還可考慮來往,後來這年輕人果真在公家機關上班,之後勤於寫信給這女孩,寫得這女孩很煩。有一天,她就檢附一疊信封、信紙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告發檢舉他侵占公物,開庭後年輕人無法否認,因為寫情書又不屬於公務,但此事於情於理實在不算嚴重,不過卻是一項嚴重的法律課題。


又如有位退休的校長被人檢舉侵占,偵查中校長答稱:家中的確是有套沙發,檢察官問:請問這套沙發是誰的?答:我還需要回去查一查,一查之下發現沙發背面還有省立○○高中財產字樣。檢察官詢問校長卸任已三年,而沙發尚未交還要如何解釋沒有侵占之意,答:我已記不清,能否請教當年學校總務,這套沙發是如何從校長公館弄到我家的。總務來了以後答道:校長當初曾辦理借用手績,還立了字據並在上頭批示:可。檢察官乃再去函學校,有否催討而校長不還之情事,學校答以未曾催討,檢察官乃認其無不法所有意圖不起訴處分。


另外還有侵占與竊盜問題,很多人都認為自己不可能與竊盜有所牽連,其實這二者之間僅一線之隔,如果將保管的公物拿回家私用屬侵占,非其本身保管的公物拿回家即可能是竊盜 ,所以要將公物拿回去要考慮到手續是否完備,切勿因小失大,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