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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