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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拾物 恐涉竊盜或侵占

 

 

2009年 09月11日

挨告關鍵
對於婦人撿拾破袋的洗衣粉挨告,律師廖芳萱說,關鍵在於洗衣粉放置位置,若洗衣粉放在垃圾桶,明顯可知是他人丟棄的物品,法官在認定時,就會傾向判婦人無罪,但在這起案件中,洗衣粉並非置於垃圾桶,婦人顯然知道是他人所有。


涉竊盜可處5年刑

廖芳萱解釋,洗衣粉雖放於賣場旁的公共走道,但離賣場很近,縱使不在賣場內,仍可推斷為賣場所有,此外,也可能是其他客人遺留下來,她舉例:「可能某個客人購買後發現破掉,暫放於此,進賣場理論。」所以這名母親的作法不當,恐涉《刑法》三百二十條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粘舜權也認為,洗衣粉放置場所若在賣場管控範圍,婦人未告知即拿取,則涉竊盜罪;但若洗衣粉放在公開的公共場所,則可能是他人遺失,婦人撿拾帶走,則涉及《刑法》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粘舜權指出,不論竊盜或侵占遺失物,兩者都構成犯罪,提醒民眾,即使放在路邊的資源回收物,也可能是他人所有,不能隨意撿拾,否則恐觸法。

 



記者李姝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