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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程序(三)

 

 

二、提出證明文件: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則以千分之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