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出證明文件: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則以千分之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