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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Q&A

 

 

商標圖樣除前述幾點不得註冊之情形外,尚有什麼不得註冊之規定?

商標圖樣有左列情形之者,不得申請註冊:

  1. (一)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2. (二)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3. (三)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章或其他國內或國際著名組織名稱、徽記、標章者。

 

商標(服務標章)專用權是否可以移轉他人?

可以。受讓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移轉契約或移轉證明文件等向商標主管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什麼是「服務標章」?「商標」有何區別?

「商標」乃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之標誌;「服務標章」則為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服務之標誌。二者之區別一為表彰商品,一為表彰服務。

 

團體標章的申請人為何?

按商標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凡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均可申請。

 

何謂聯合商標?

同一人已有商標申請或註冊在先,再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類似商品,或以近似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應申請註冊為聯合商標。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為何?

按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凡提供知識或技術,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精密度或其他事項,欲專用標章之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