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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手續

 

 

‧申 請 人: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經判決或法院調解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受委託人(兩願離婚者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4.利害關係人(限於判決離婚無申請人時)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或調解離婚書。
2.國外離婚者,其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書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應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認證。
3.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確定裁判須再經我法院 裁定認可。
4.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5.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6.當事人最近二年內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正面照片一張。及工本費換發國民身分證。
7.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
8.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9.未成年人離婚協議書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父母均已死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