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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罪判決案例

 

 

決書文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03.05. 九十九年度自字第46號刑事裁定

日  期: 101/03/05

案  由: 詐欺

本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46號 自 訴 人 陳蔡菁菁 陳正育 游進祥 侯靜儀 上列自訴人等因被告邱垂正等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陳蔡菁菁、陳正育、游進祥及侯靜儀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 正委任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 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自訴人等提起本件自訴,原係委任吳宏城、章國璽及陳書瑜律師行之 ,惟上開三位律師均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遞狀陳報終止委任,有 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一紙附卷足憑,詎自訴人等未再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 之規定,命自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 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