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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罪判決案例

 

 


決書文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02.02. 一百零一年度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日  期: 101/02/02

案  由: 詐欺

本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靆鎂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靆鎂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原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